解析:
假如您所签署的聘用合同时限已到,且您决定不再续订,那么与相关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便将自然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您并不需要负责任地提早提交离职请求,因为聘用合同已经自行终止。
再者,倘若该公司未能于聘用合同到期之前的至少30个自然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您有关是否续订约定的意愿,则该行为本身即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您完全有权利立即着手办理离职手续,而无须继续等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