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已从原雇主处离职的劳工倘若因为非法终止与雇佣关系、违反服务期限的承诺或是违背竞业限制协议等行为而给原雇主带来经济上的损害,便应当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正因如此,当雇主试图向这些离职员工追偿其可能产生的损失时,理所当然是具备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
然而,对于打算离开原来岗位寻找新机会的劳工而言,他们需要在此之前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否则雇主将无法依法要求他们进行赔偿。具体来说,在试用期内,劳工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雇主自己的离职意向;而在正式聘用期间,则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辞职申请。这样的规定不仅能够有效维护雇主的利益,同时也能确保劳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