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律执行负责人应当于接收到相关执行案件的所有资料之后三天内,正式向被执行人颁布执行通知书。此项决定必须明确告知被执行人遵守并按照相关强制法规则申报其所有资产状况,并且严格要求被执行人必须履行已经达成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各项义务。如若被执行人故意在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存在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灭其财产等种种恶意行为时,当人民法院得知相关信息之后,应当立即启动控制性的执行措施,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