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取保候审程序时,无需征得原告方的许可。但是,必须满足下列严格且明确的标准与要求:
其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
其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法,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此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自理能力不足,或怀有身孕或正在哺育婴幼儿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则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