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罪犯逃往他国,就会获得逃避法律责任之庇护。针对那些潜逃至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应秉持以下立场和处理方式。
首先,若涉及到国际间的犯罪活动,则依据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家负责对其实施追责或者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其次,若是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某种刑事犯罪,根据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协定,他国应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之后,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其国籍所在国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七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