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辩护律师会见嫌犯之相关规定,依据相关律例,辩护律师只需携带其执业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出具之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之委托书,或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之公函,便可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该看守所在接到请求后,有义务尽快予以安排会面事宜,最晚时限为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四十八个小时之内。
此外,辩护人(指代接受对案件被起诉方无论何种形式的委托之人,或经人民法院依法批准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辩护职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者),享有独立的辩护权,不受任何阻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