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考虑因为不可抗力产生的延期情况下,若超越了约定期限约定的交房日期,即刻算作违约行为。经过书面形式的正式催促之后,如果被告方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按时履约,那么购买人将有权利选择结束这份合约关系。假如先前并未经任何正式催告,在此之后的一年时间里都应该是买方保留废止权有效期;若超出此期限仍未主张,则意味着买方可废止的权力将被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