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一、二季度,正值企业的招聘高峰,此时企业的新员工将明显地多起来,如果企业不能妥善地对待新员工的试用期,企业将会麻烦不断,而且一旦因试用期产生纠纷,败诉方也往往会是用人单位。有关试用期的问题,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怎样的呢。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试用期的定义。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以下简称“《复函》”)中这样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一般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资双方为互相了解和考察而约定的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