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虚开处理
2016-04-21 41人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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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匮乏,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进行分析。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作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