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欠薪是否需给予经济补偿
[律师回复] (一)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若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劳动者可先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决欠薪问题,协商无果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需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