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
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
劳动合同的,除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新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起施行)
辽宁省政府辽政发[2003]45号(摘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
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距
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