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
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
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
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
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