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不是由企业决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
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
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