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的某一阶段中,由女方与男方各自的家族合力出资建设起来的房屋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所共享拥有。
这是由于投入建设此房屋的主要动机在于,旨在供年轻夫妇婚后共同生活和使用。
进一步来说,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作是两大家族,即女方的家族和男方的家族,分别代表新娘及其新郎,赋予他们这个共同的、永久性的居住空间,因此,此房产可以被坚定地认定为是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物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