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此类款项并不具有可退回性,然而在满足以下特定情形时,则可能被予以收回:
1.当在认购意向书特定周期内,开发商将
购房者所选定的房产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使得双方无法进行最终的签约手续之时,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双倍的
定金金额归还购房者。
2.如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法律文件以证明其
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合法性,或因开发商自身疏忽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导致
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开发商需十足返还购房者定金,并补偿购房者由于该情况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倘若只是因为双方在正式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部分关键内容上无法达成共识,但这与认购意向书中的条款无关,导致签约过程延误,那么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此时开发商应当毫无保留地将定金一次性归还给购房者。
4.如果认购意向书中对于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核心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且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以致于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开发商也需要将定金原数归还购房者。
然而倘若开发商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所有合法资格,而购房者却故意拒绝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将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