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
租赁协议及非定期租赁协议所约定的租赁期限皆不可超出二十年。
若租赁期限超越上述限制,则在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出租方有权在签订
租赁合同之初便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且在租赁关系到期以后,出租方可依法收回所涉房屋。
在此情况下,承租方负有向出租方交还所租赁房屋的责任。
如承租方希望在租赁
合同到期之后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该承租方应于租赁结束前提前三个月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寻求出租方的许可,进而与出租方重新签署租赁合同。
出租方亦须按照租赁合同上所约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确保承租方对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如果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期满之前决定收回房屋,那么他们必须先征得承租方的同意,并对因提前终止租赁而导致的承租方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如无特殊约定承租期限,
房屋所有权人若请求收回房屋自行居住,通常是予以允许的。
但对于有条件搬离现租房的承租方,房东有权利要求其搬离。
如果承租方的确有困难搬离现居房屋,可以同意给予一定程度的时间段帮助其寻找新的住房或者允许其腾出一定量的空间。《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