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退房是否能够得到相应款项这一问题,答案在法律上是明确的。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包括因个人原因选择
退房在内的所有情况,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与流程,都是有可能成功实现退房并获得相关款项的。
其次,若是由于
购房方个人原因而产生的退房需求,可依据法律程序与开发商方面展开积极沟通与协商,若协商无果,则应当根据所签订的
购房合同中对应的
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妥善处理。
当签署的购房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之时,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购买方有权取消该交易,并要求销售方全额归还首付款。
此外,当买卖双方以友好方式达成协议后,也可以顺利完成退房过程,得到已支付的购房款项的退回。
最后,如果在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生效之后,销售商未尽到应承担的
合同义务,以致引发
合同解除的情形发生时,
消费者同样可以选择退房并获得至
退款金额加上相应
赔偿款的总额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