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入租赁公寓并无必要签署
租赁合同便可成为有效行为。
若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且租赁双方均未签署正式书面合同,那么该次租赁行为将被视为不定期
租赁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租户与房东皆有权随时提请解约并终止
房屋租赁关系。
有效合同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1.合同双方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条款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得背离公序良俗原则;
3.合同必须是合同各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而所谓
无效合同,则是相较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概念,它是指尽管合同已依法成立,但由于其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故此应当被认定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无效合同并非指所有的合同,而是特指那些虽已成立,却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换言之,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但由于缺乏生效要件,导致其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因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所订立的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一)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即合同并非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
(二)
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三)合同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五)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显著特点在于:
1.具有违法性,这是指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可履行性,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之后,不得依据合同进行实际履行,并且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的
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为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国家对此不予认可和保护。
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将会产生溯及力,使得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便失去法律约束力,未来也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
《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