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买方,请悉知以下
退房流程:
首先,您需向我们发送
退房通知;然后,在接下来的15个工作日内,我们会竭力为您办理各项手续,确保流程顺利进行。当您选择退出合同时,出于对您权益的保护,我们建议您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自然日内,向我们提出退房申请。在此期间内,我们将全额退还您之前所支付的所有房款,并负责完成您与贷款银行之间关于解除或终止任何相关协议的所有手续。
紧接着,作为买方,您需要在收到退房通知之后,我们将承诺将所有的
购房款项不遗余力地全数归还给您,并全力以赴地为您办理完结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此番流程,我们希望能够确保您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充分尊重。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求,欢迎随时向我们咨询,我们会尽心尽力地解答您的疑虑和提供帮助。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