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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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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绝对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权企业股权结构的三种模型:
第一种,绝对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权,合伙人占18%的股权,预留团队股权15%;
该模式适用于创始人投钱最多,能力最强的情况。
在股东内部,绝对控股型虽说形式民主,但最后还是老板拍板,拥有一票决定/否决权。
第二种,相对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51%的股权,合伙人加在一起占34%的股权,员工预留15%的股权。
这种模型下,除了少数事情需要集体决策,其他绝大部分事情还是老板一个人就能拍板。
第三种,不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34%的股权,合伙人团队占51%的股权,激励股权占15%。
这种模型主要适用于合伙人团队能力互补,每个人能力都很强,老大只是有战略相对优势的情况,所以基本合伙人的股权就相对平均一些。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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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投资人股权分配是怎样的
这些一般都是根据投入的份额来分配的,如果投入的不是实物,那可以根据评估价格、投资者的公认来确认份额 这样的股权分配一般都是投资者根据自己投资的比例所具备的发言权来协商,没有什么可比性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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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别人冒充股东签字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有股东恶意篡改股东会议决议之签字行为,但未经任何法律撤销程序,该份决议仍将被认为有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无效决议的认定主要针对其内容的非法性,而其在形式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绝对效力,因此在未经撤销的情况下,该决议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股东大会决议仅仅作为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相关文件的审查仅限于正式审核阶段。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正式审核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否则股东不能以股东大会决议签字被伪造为理由,向法院提出重新进行清算的申请,法院对此类请求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小三的孩子能继承原配妻子的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小三的孩子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小三的孩子依法无权分割原本为夫妻共有之财产。
何谓夫妻共同财产?它通常特指在婚姻期间内,男女双方通过共同努力而积累下来的财产权益。
而小三的孩子在其成长过程中未曾直观地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创立和积累之中,因此他们自然无法与父母共享这些财产权益。
尽管子女有权与父母分享家庭财产,然而,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完全归属于父母,子女并无任何分割的权力。
此外,关于婚外生育子女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我们也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如果配偶在与第三者存在重婚事实的情况下,婚外生育了子女,那么无过错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过错方提起重婚罪的刑事诉讼。
在此基础上,无过错方如决定离婚,还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份额,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其次,如果配偶与第三者仅是在一夜情的情况下,婚外生育了子女,这种情况可视作过错方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然而,由于婚外生育子女的情节对于财产分割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无过错方如选择离婚,法院在审理财产分割事宜时会酌情考虑过错因素,但婚外生育子女的情节本身并不足以对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公司两个股东一个51一个49决策权归谁
[律师回复] 解析:
相比之下,拥有51%股权代表着股东有权决策公司控股权,而普通股权通常未明确展示股东的影响力所在。
以实例为证,若持有51%股权,即可行使控股权,进而对公司的日常运营议案进行全盘掌控;
反之,若仅剩余49%股权,那么在投票决议环节就难以展出具压倒性优势。
所谓控股权,就是股东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达到50%以上,或在50%以下时,其所持有的股份依然占据最大比重,从而得以影响和操控企业的经营活动。
控股权可进一步细分为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两种类型。
其中,绝对控股要求在股份占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必须达到50%以上的份额;
而相对控股则是指尽管未达50%,但在众多股东之中,仍属于相对多数股份,亦即相对控股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融资投资人股权是怎样分配的?
一般都是根据投入的份额来分配的,如果投入的不是实物,那可以根据评估价格、投资者的公认来确认份额 这样的股权分配一般都是投资者根据自己投资的比例所具备的发言权来协商,没有什么可比性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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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知情权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股东在行使其知情权时应关注的重点事项,详细如下所示:
首先,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印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相关会议决议,但是会议记录则不在其可查阅之列;
其次,在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目进行查阅时,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具体来说就是,若公司认为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有恶意行为或不当企图,那么便有权拒绝提供相关账目以供查阅,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向股东明确陈述拒绝的原因。
此外,股东如遇此类问题还可以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获得必要的查阅权。
股东的知情权,本质上来讲是指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具有了解公司内部运营信息的基本权益。
具体而言,根据公司组别、性质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性,股东的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两大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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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公司发起人所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我们将详细说明以下几点:
1.当公司正式成立之时,倘若任何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全体股东都需对此类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在公司进行增资活动时,若有股东采取虚假手段报告注册资本或者进行虚假的增资行为,公司中的债权人均有权向这些虚假增资的股东以及未能履行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要求,让他们为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果股东在出资之后又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债权人便可向该抽逃出资的股东提出要求,让其对其他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无法偿还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然而,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责任,那么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则不会再次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投资并参与经营怎么分配股权,出资违约责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东投资并参与经营怎么分配股权,出资违约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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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村里存钱却给股金单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农村信用社所颁发的股金证明乃是确定返还利润之依据。
按照规定,仅能将社员所缴纳的股金用于分配股息与红利,且其总和不得超过股本金价值的15%。
对于在1993年后入股的社员,仅可享受利润返还,但不再提供利息保障。
股金证:
股金证乃合作金融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工具。
合作金融主要基于资本的联合或者合作关系建立,例如乡村信用合作社。
为实现此种联合,所有入社成员均需支付一定的入社费用,进而形成合作金融的初始投资。
社员所缴纳的入社费用便构成了合作社的初始投资,即所谓的股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收益分配是怎样的?
分配现金。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不分配。既不能送基金单位,也不分配现金,而是将净收益列入本金进行再投资,体现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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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组要求股东补交出资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出资的补缴工作。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后,对于负债企业而言,其出资人尚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破产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这些出资人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进行缴纳,并且在此过程中,并不受出资期限的约束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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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入股的风险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自然人股东,可以理解为具备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当他们选择参与公司投资并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完成相关注册及股权登记之后,便正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自然人作为依据自然出生并得到法律认可,从而在民事领域中享受权利以及履行义务的个体单位,股东则是典型的股份制企业出资者或是投资方。
然而,自然人股东也存在着一些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大股东通常代表了法人股东中的所有股东,这其中可能包含众多的自然人。
因此,大股东需要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因为法人股东可能会涉及到多个自然人或多个法人股东共同承担亏损风险;
其次,股东必须承担出资义务,并且对于其他股东的出资行为对外需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如果股东未能按照规定缴纳出资,或者出资不足,除了应向公司全额支付外,还应对已经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价格,那么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弥补其差额;
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融资如何分配股份?
股权融资应当是根据投资人投资比例来进行确定的,比如说如果投资的是实物,那么直接按照实物的价值来确定最终的份额,如果说投资的不是实物,那么应当是根据相关的专业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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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账册没有,股东责任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门之规定,各公司均应构建并完善符合自身需求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体系。
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不仅构成了公司独立财产之坚实保障,同时也是公司顺利开展日常营运活动所不可或缺的要素,亦是国家在进行税收征收以及企业监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依据文件,再者,还在一定程度上为股东仅需承担有限责任奠定了基础。
若发生账簿遗失现象,那么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便无法加以追溯查证,从而导致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及其对于股东的有限责任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可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公司收购自身的股权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益,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则可能被允许进行这种操作,例如当公司希望降低其注册资本时或者在将股息分配予企业员工之际,这些都是合法的并购途径。
此外,以这种方式向员工发放股份可以有效地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从而对国家长期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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