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签股权代持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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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股权代持协议有下列风险:1.约束力有限的风险。
合法的股权代持协议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2.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
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
3.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
5.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离婚纠纷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2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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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有什么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如下:1、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2、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3、面临公司注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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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的风险有什么
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时,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将无法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分红。若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由于显名股东并非真实的权利人,则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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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撤资退出的税务处理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倘若涉及到向个体进行股权转让行为,那么在该股权转让收入得以抵扣掉原有股权价值以及合理费用之后所剩下的部分便构成了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义务,这其中涵盖了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各类财产所获得的所得。
当股东决定撤回其持有的股份时,同样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若股东为个人身份,则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式为:
退还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
然而,若您身为公司股东,则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若股东为法人实体,则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退还金额将被视为股东的投资收益。
对于退股过程中,若股东为自然人身份,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我们强烈建议您向当地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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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重新协商抚养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并未设立明确的最低标准,取决于双方的自由协商。
通常情况下,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比例大致介于月总收入的20%至30%之间。
在离婚之后,如果其中一方领养了孩子,另一方便应当承担起孩子基本生活所需以及相应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的部分或全额。
关于这笔费用的具体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上,首先考虑的是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只有在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抚养费主要涵盖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需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综合决定。
1.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家庭而言,抚养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需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家庭,其支付比例可适度提高,但一般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无稳定收入的家庭而言,抚养费的数额可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会根据夫妻双方各自的月收入来固定的,如果双方的月收入本来就不高的话,自然孩子的抚养费也会比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是什么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为名义持股人可能滥用其股东身份,作出拒绝给付投资收益等侵害实际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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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会出现什么风险?
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时,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将无法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分红。若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由于显名股东并非真实的权利人,则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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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补充协议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的补充协议本身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
在双方均为自愿且无被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内容也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这样便可确保该协议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应。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合法成立的合同自其成立之时起即刻生效。
然而,对于那些需要依据行政法规进行核准或者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而言,则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对合同的效力设定附加条件。
对于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来说,只有当所设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才会正式生效。
而对于附有解除条件的合同来说,一旦条件得以实现,那么该合同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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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会出现哪些风险
代持股协议可能包含了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拒绝将投资的收益给付实际出资人等风险。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3浏览
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好事还是坏事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未上市的公司来说,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有效地减轻公司所承受的薪酬负担。
因为绝大部分未上市公司都是中等规模甚至更小的企业,这类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紧缺的困境。
通过采用股权激励的措施,企业有机会适度调低生产运营成本,并相应减少资金的流动流失。
同时,该方法还能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保留那些表现优秀且能力出众的核心人才。
对于原有的股东而言,实行股权激励有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进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
在许多未上市公司中,常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使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以至于公司的三会制度等在很多时候都流于形式。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将会逐步向职业经理人转移。
然而,由于股东和经理人的利益诉求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他们之间存在着道德风险,需要借助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规范经理人的行为。
对于公司的员工来说,实行股权激励有助于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
中小企业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便是人才的频繁流动。
由于薪资待遇方面的差异,许多中小企业难以吸引和留住具备高素质的管理和研发人才。
实践经验表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由于员工的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充分体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将会大幅度提高;
同时,由于股权激励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随之增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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