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中对于休息休假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一个亮点,就是首次把休息休假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约定支付工资。
如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则每天正常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需要,可以加班,但要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小时,每月不得超过6小时。因此,所谓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无效。
患病非因工负伤有相应待遇合同内容: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保。
二.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并将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保手续和扣缴社保费的情况如实告知职工。
如果合同中有“员工患病治疗就没有工资”之类的规定是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约定的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用人单位的“生死合同”无效合同内容:双方应约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三.劳动合同有哪些基本特征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即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时,合同才成立;合同是合法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除具有上述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另一方是具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管理关系,即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以法定为多、为主,以商定为少、为辅,即劳动合同的许多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工资、保险、保护、安全生产等,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的协商余地较小。
(4)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即劳动合同内容往往不仅限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时还需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的物质帮助权。如劳动者死亡后遗属待遇等。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我国劳动者的相关权益,相关的劳动者在进行劳动时。可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休假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相关监管部门也应积极的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含义不受相关劳动用人单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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