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8-10
浏览10w+
刘蔓萍律师
刘蔓萍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057人
专家导读 我国《担保法》中就法定的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了五种,就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而一般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或者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往往一方会提供相应的担保。至于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对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

一、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

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四,迟延履行。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未生效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须批准、登记型

合同是经济的纽带,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二,其一,对合同的效力等加以规定,进行间接式的宏观管理;其二,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经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才能生效,以直接的微观的方式对合同关系进行审查和干预。我国目前至少有二十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合同的审批或者登记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在办结审批、登记的手续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

在此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应当进行登记,而未明确其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并不是未生效合同。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此处的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这是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九条,批准的情况就不同,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这时的批准就是生效要件,而无论是否明确其为生效要件。由此观之,《合同法解释》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矛盾的地方,司法解释超越了立法本意,增加了无效合同的可能。

2、附条件型

“停止条件者,限制法律行为之效力之发生条件也。即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于条件不成就时,则不发生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

在合同实践中,经常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公证生效”,这种规定的效力如何?有人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经公证之日生效的,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条件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约定公证不符合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的性质,不应视为生效条件,而是合同成立的约定形式,尽管当事人使用了“生效”的字眼。未经公证,合同因“要式”缺乏,视为不成立。不能将它当作未生效合同。

3、附始期型

“始期者,于其届至以前,停止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之期限也。”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始期的合同,在期限届至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

合同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也是在合同实践中的常见条款,这种合同是否为附始期的合同?笔者认为,此约定实乃多此一举,签字盖章意味着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拒绝签字盖章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未成立。

4、效力未定型

“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指因行为以外的有效要件的欠缺,法律行为尚不发生效力。该有效要件若具备时,法律行为确定生效;反之,确定无法具备时,确定不生效力,在该有效要件是否具备不明朗的状态下,该法律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不一而足”,我国《合同法》对三种类型的效力未定合同作出了一般规定,也就是法定的效力未定的合同,它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效力未定的合同,它已经成立,但是是否生效尚未确定,只有在有效要件具备时,该合同确定生效。也可以说,在有效要件具备前,该合同尚未生效,属未生效合同。

虽然很多时候我们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是有例外的情况,而且本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就是不一样的。有一些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未满足生效要件,此时就会出现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未生效的合同其实也是可以解除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5.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9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对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8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4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7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4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2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0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5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3****52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7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8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0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5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3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2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4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因为双方有重大的误解而成立的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如果合同中有很明显的不公平条款,也是可以解除的;如果是因为一方的欺骗,诱导,致使你签订的合同,这个也是可以撤销的,再者,在别人的威胁压迫之下签订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也是能够撤销的,还有一条就是在合同的法律效力没有确定的时候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同尚未生效如何解除?
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最近有朋友向我咨询一些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我查了相关的资料也没有找到,但是碍于面子又不好意思不回答,所以想问一下律师法律规定合同未生效解除,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律师回复]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其
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
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
三,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
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
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
四,迟延履行。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②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应当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第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概括如下:
①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②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第二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⑦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⑧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⑨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但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呢?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否得到支持?这是司法实务经常遇到的现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理由如下:
  
一、解除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在上述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如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解除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解除,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为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实现脱离已成立合同约束的法律后果。
   当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双方协商解除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非必要。此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如果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即不使合同符合生效条件,其可以通过决定行为方式来选择是否使合同按照前期约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不能阻止合同生效,但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弥补利益损失、合同生效仍有积极意义,且追责成本不高于解约成本时,该方当事人也无解除合同的绝对必要;除非不解除合同难以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对其已毫无意义,或维持合同成立状态成本过高,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就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交易秩序正常稳定的有力手段。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解除未生效的合同?
解除未生效的合同可以通过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方法,对于协议解除的情况是可以通过与当事人协商来进行处理,对于法定解除,一般是存在一方违约的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解除。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最近朋友和别人谈了一个项目,后来也签了合同,但是合同并没有生效,我的朋友有点后悔,想要解除合约,托我来问一下合同未生效能否单方解除,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律师回复]
1、这个约定是任何一方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
2、但如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该条款不应该单方约束甲方。
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合同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使附有生效条件所约定的义务。
比如报批义务,相对于主合同义务同样具有独立性,可以适用预期违约的法理,赋予合同解除权;再者,从市场交易的经济效率角度出发,若因恶意相对人,使合同长期处于未生效状态,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最直接和有效的保护途径。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59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在城里给父母买了一套房子,去把合同签了,定金还没给,但是我发现这个房子一房二卖,现在不想要了,合同还没有生效,我就想问问合同未生效是否需要解除,可以解除吧?
[律师回复]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其
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
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
三,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
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
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
四,迟延履行。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②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应当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第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概括如下:
①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②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第二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⑦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⑧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⑨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但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呢?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否得到支持?这是司法实务经常遇到的现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理由如下:
  
一、解除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在上述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如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解除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解除,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为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实现脱离已成立合同约束的法律后果。
   当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双方协商解除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非必要。此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如果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即不使合同符合生效条件,其可以通过决定行为方式来选择是否使合同按照前期约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不能阻止合同生效,但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弥补利益损失、合同生效仍有积极意义,且追责成本不高于解约成本时,该方当事人也无解除合同的绝对必要;除非不解除合同难以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对其已毫无意义,或维持合同成立状态成本过高,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就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交易秩序正常稳定的有力手段。
朋友最近和客户谈一单关于农贸市场的生意,也签订了合同,但是后来没有生效,朋友也想解除了,托我来问一下未生效农贸市场合同的解除,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律师回复]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其
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
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
三,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
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
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
四,迟延履行。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②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应当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第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概括如下:
①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②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第二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⑦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⑧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⑨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但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呢?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否得到支持?这是司法实务经常遇到的现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理由如下:
  
一、解除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在上述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如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解除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解除,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为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实现脱离已成立合同约束的法律后果。
   当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双方协商解除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非必要。此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如果该方当事人能够阻止合同生效,即不使合同符合生效条件,其可以通过决定行为方式来选择是否使合同按照前期约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不能阻止合同生效,但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弥补利益损失、合同生效仍有积极意义,且追责成本不高于解约成本时,该方当事人也无解除合同的绝对必要;除非不解除合同难以弥补利益损失并且合同生效对其已毫无意义,或维持合同成立状态成本过高,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就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交易秩序正常稳定的有力手段。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合同未生效需要解除吗?
合同未生效当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对于没有生效的合同一般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也可以不用履行其中任何条款义务;但对于在解除合同的时候同样也必须要通知对方,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最近公司要签劳动合同了,但是签完之后我又有一点后悔了,但是合同还没有生效,不知道能不能解除,所以想问一下律师劳动合同未生效可以解除吗?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律师回复]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其
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
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
三,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
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
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
四,迟延履行。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②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应当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第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概括如下:
①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②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第二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⑦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⑧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⑨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但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呢?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否得到支持?这是司法实务经常遇到的现象,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59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舅舅最近和别人谈生意,双方也都签订了合同,合同也成立了但是还没有生效,舅舅想要解除合同,就托我去问问律师未生效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律师回复]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其
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
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
三,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
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
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
四,迟延履行。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②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应当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
   第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概括如下:
①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②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第二百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第二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⑤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⑥第三百三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⑦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⑧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⑨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同未生效前如何解除?
在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尚未生效的时候,其实也是允许解除这种类型的合同。至于该如何解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解除,另一种则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来解除未生效但是成立的合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的一个叔叔,他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前几天签了一份订单合同,但是没有到生效日期,我想帮忙给问一下合同未生效解除合同,没有生效的合同能解除吗?
[律师回复]
(一)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中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会公正合理,那么,就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中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
(二)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的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举重明轻,尚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弱甚至没有,就更应当允许解除了,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三)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对于无辜的当事人均为不利,该当事人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四)其实,合同存在着死亡的基因,终将消灭。在中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制度有无效、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清偿和解除等。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着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原因场合,其消灭显然不适用无效、撤销、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适用清偿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应当是明智的选择,因为已经生效的合同若提前归于消灭,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灭也这样处理,比较合适。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终止 > 对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