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控疫情期间是否免租金?
疫情期间租金问题需要和房东协商,在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并不是国家出台的政策,而是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出台的地方政策,鼓励出租人减免经营者的租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解读五: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其中省属企业的经营用房会按免收3个月房租的“顶格”执行。
2、在疫情期间,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财政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
3、针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二、疫情期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先开始实际履行应该如何处理?
未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的无效,如双方已达成一致的意向,并开始事实履行,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事实的合同关系,仍然需要按照双方同意的合同条款予以履行。
当然在造成不能签署书面合同的影响结束后,应尽快补签书面的合同,以免产生争议。在未能及时签署书面协议之前,双方应保留好协商确认的过程、合同事实履行的依据等主要证据。
三、冠状病毒肺炎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租赁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相比因“不可抗力”而主张合同变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诉诸于法院,可以避开对当前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三要件论证,但需论证该情况不属于商业风险且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除了企业之外,在外务工者现在最担心的也是租金问题,可对于这部分在外务工人员来讲,能不能免除租金也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为有一部分务工人员疫情期间也一直都在使用租赁物,所以房东对这部分群体,不免房租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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