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请假期间算不算工伤?
员工请假期间受伤的话不算工伤,因为一般我们认为,职工因故请假,将原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替换成了可以自己自行安排的私人时间和场所。该期间和场所因不受用人单位约束和管理,故如果发生意外伤害,原则上并不属于工伤,不应享有工伤待遇。
要强调的是,并不是请假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就绝对不属于工伤,在此列举两种常见的情形:1、虽然是在请假期间,但职工因工作需要,回到工作场所,并遭受了意外伤害,即使该行为不是接受用人单位的指令,但仍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仍应被认定为工伤;2、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职工在请假后或者请假期满前的下班或者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虽然在单位确实有权利得到工伤后的获赔权利,但是这不代表单位就因此负责任何情况下员工的伤情,如果员工请假离开了公司而去了与单位毫无关系的地方而受到了伤害,这种伤情就是员工自己造成而与单位不挂钩,此时还让单位负责就是不公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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