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期间死亡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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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加班期间去世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是在事发以后的30天之内到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需要携带劳动合同,身份证,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效材料,然后劳资双方就等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认定结果即可。
加班期间死亡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一、加班期间死亡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二、工伤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无论是加班还是正常工作时间内突然去世的,像这样的局面家属必须要冷静处理,开始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完全可以先送医确认了职工去世的真实原因。职工的去世跟工作之间毫无任何关联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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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后死亡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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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厂方不承认是去加班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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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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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期间死亡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资料
加班期间去世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的资料是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书,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的诊断证明,相应的证人证言和工伤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去世之后,用人单位应该在事发30天之内准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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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领导由于一个案子要审理,年纪么也大了,长时间加班,因为心脏病突发,死在了上班的案头,第二天早上被上班的同事发现,问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是不是要注意点啥,算不算工伤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
1、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将该种情形视为工伤,是因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公平。因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若是下班之后发生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原则上亦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疾病,即使该疾病产生原因不是工作原因,而可能是职工个人身体的原因,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治疗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有些情况即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谓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

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的合理延伸。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要正确而全面地理解。
有一种观点认为,职工既有病情在工作中加重的,除非医疗鉴定明确认定病情加重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否则一般不视为工伤。因为劳动者原先病情的加重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工作原因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若一概认定为工伤,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公平。我们认为,这一理解是不恰当的,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各种疾病”的本来含义。(目前来看,无需举证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如何理解“48小时”
这里有以下两方面问题值得注意:一方面,“48小时”的起算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基于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没有太大的争议。而没有当场死亡的,社会保险部门认为要直接送往医院,并且要有医院的治疗记录,否则不认定为工伤。有些法院也是这样认为的。
对此有人认为,上述理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使未经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未经医院抢救是有其合理理由的:一是要求职工一有病就去医院不合我国国情;二是职工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做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治疗而选择请假休息;三是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直接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休息时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开单位(一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没有就医的,只要两人以上共同劳动的职工能证明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时“突发疾病”,并因此在48小时内死亡的,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不苛求职工突发疾病后必须到医院救治。如某职工在上班时间感觉身体不舒服,请假回宿舍休息,第二天一早发现死在床上,若身体不舒服与死亡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虽然未经医院抢救,但也可认定工伤。因此,职工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直接送往医院的,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未送医院的,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有其合理性,在实践中可以进行探索,在条件成熟后通过修法予以明确。
另一方面,关于“48小时”是否要严格要求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超出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连续抢救48小时,而后死亡的,亦可认定工伤。
4、如何理解“死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分为两种:突发疾病死亡和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死亡”也有一个标准。死亡标准的不同,对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至关重要。
“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为死亡?
我们认为,脑死亡应当是人死亡的标准,对“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者予以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者,是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救,一旦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工伤。
死亡不仅要有标准,而且死亡时间也需要证明。死亡时间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作为医疗机构,亲临了对患者的救治过程,其对患者死亡的宣布,一般是在死者亲属等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医疗器械的显示,作出宣告,相对更为客观。即使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时间与鉴定机构不一致时,也是如此。如确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涂改病历、违规操作的,以鉴定机构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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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期间死亡赔偿哪些?
加班期间死亡或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工伤待遇的申请流程应该由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申请,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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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加班工作病倒死亡属工伤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工作病倒死亡是否属工伤
这个要根据其时间的限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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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期间死亡算工伤吗?
加班期间死亡或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工伤待遇的申请流程应该由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申请,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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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加班100多天身亡,加班猝死可以向公司索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事件经过】
章某在北京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去年五
一,张某在公司期间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身亡。章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章某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属“过劳死”,而公司称,章某是在公司但不是在工作,而是在浏览网站。
章某殁年54岁,妻子和26岁的儿子称,从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给章某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了任务,章某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有休息,直到5月1日,脑干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赵某及其儿子认为,章某属于“过劳死”,赵某说,章某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故意诺佳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法庭上,赵某提供了去年5月1日早上8点35分左右,身穿白色衬衫的章某来到空无一人的公司,并坐在电脑前。监控录像显示,去年5月1日下午2点20分左右,章某已经斜着身子歪坐在靠背椅上。直到当天下午4点46分,一名身穿工作服的快递出现拨打救援电话。
章某在被抢救7天后死亡,但法律规定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她无法为丈夫申请工伤鉴定,只能以被告公司侵犯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章某所在公司代理人认为,“去年五一全公司放假,不存在加班导致死亡的情况。从法律上,公司对章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已经为其垫付医药费并募捐。
被告代理人表示,去年五
一,章某并不是在工作,而是浏览网页并。章某是做设计工作的,如果工作需要打开相关软件,但他当天并未打开软件。
庭上播放了5月1日当日的监控录像,经过近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工伤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要件。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特别注意程序中的时限性规定,这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所必须的。
如果是过劳死,算不算工伤保险范畴?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过劳死”很多时候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因此,我们期待《工伤保险条例》能顺应形势、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出发,作为相应的修改——比如,劳动者猝死的工伤认定,不应还界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等条件,只要有证据证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同时,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就应认定为工伤,就应有法律制度来进行必要的救济。
【法律解读】
一份工伤保险远不够 人身意外险保意外
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主要是针对伤者的医药费等,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能取代工伤意外保险而存在,即使权利人得到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可以向肇事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以及对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章某妻子赵某和26岁的儿子称,从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给章某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了任务,章某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有休息。章某属于“过劳死”,赵某说,章某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故意诺佳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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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班期间死亡怎么赔偿
在加班期间死亡赔偿待遇中包括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一般数额在死者员工工资的六到十二个月进行赔偿。工伤待遇的申请流程应该由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申请,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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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100多天身亡,加班猝死可以向公司索赔多少数额
[律师回复] 【事件经过】
章某在北京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去年五
一,张某在公司期间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身亡。章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章某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属“过劳死”,而公司称,章某是在公司但不是在工作,而是在浏览网站。
章某殁年54岁,妻子和26岁的儿子称,从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给章某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了任务,章某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有休息,直到5月1日,脑干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赵某及其儿子认为,章某属于“过劳死”,赵某说,章某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故意诺佳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法庭上,赵某提供了去年5月1日早上8点35分左右,身穿白色衬衫的章某来到空无一人的公司,并坐在电脑前。监控录像显示,去年5月1日下午2点20分左右,章某已经斜着身子歪坐在靠背椅上。直到当天下午4点46分,一名身穿工作服的快递出现拨打救援电话。
章某在被抢救7天后死亡,但法律规定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她无法为丈夫申请工伤鉴定,只能以被告公司侵犯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章某所在公司代理人认为,“去年五一全公司放假,不存在加班导致死亡的情况。从法律上,公司对章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已经为其垫付医药费并募捐。
被告代理人表示,去年五
一,章某并不是在工作,而是浏览网页并。章某是做设计工作的,如果工作需要打开相关软件,但他当天并未打开软件。
庭上播放了5月1日当日的监控录像,经过近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工伤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要件。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特别注意程序中的时限性规定,这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所必须的。
如果是过劳死,算不算工伤保险范畴?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过劳死”很多时候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因此,我们期待《工伤保险条例》能顺应形势、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出发,作为相应的修改——比如,劳动者猝死的工伤认定,不应还界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等条件,只要有证据证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同时,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就应认定为工伤,就应有法律制度来进行必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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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工伤保险远不够 人身意外险保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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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妻子赵某和26岁的儿子称,从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给章某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了任务,章某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有休息。章某属于“过劳死”,赵某说,章某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故意诺佳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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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特别注意程序中的时限性规定,这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所必须的。
如果是过劳死,算不算工伤保险范畴?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过劳死”很多时候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因此,我们期待《工伤保险条例》能顺应形势、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出发,作为相应的修改——比如,劳动者猝死的工伤认定,不应还界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等条件,只要有证据证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同时,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就应认定为工伤,就应有法律制度来进行必要的救济。
【法律解读】
一份工伤保险远不够 人身意外险保意外
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主要是针对伤者的医药费等,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能取代工伤意外保险而存在,即使权利人得到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可以向肇事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以及对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章某妻子赵某和26岁的儿子称,从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给章某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了任务,章某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有休息。章某属于“过劳死”,赵某说,章某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故意诺佳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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