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多少小时后不算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9-1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如果说员工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就属于工伤,那么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当事人以及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那么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中也是需要写明工伤发生的时间。
抢救多少小时后不算工伤?

一、抢救多少小时后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需要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不予受理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国家也是规定了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是需要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那么当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患有职业病或者是受到了意外伤害事故后,也是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获取一定的物质帮助,如果说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的缴纳工伤保险也是可以进行投诉或者仲裁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8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2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抢救多少小时后不算工伤?
一键咨询
  • 142****64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5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3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2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3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6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5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1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7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0****58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2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1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2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2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1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抢救超过48小时算工伤吗
要看情况的,如果劳动者抢救超过48小时后就不算工伤的,但是如果超过48个小时抢救死亡的,属于非因公死亡,劳动者的亲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非因公死亡期间的待遇。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抢救病人不交抢救费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的丧葬费准则支付。
(八)丧命赔偿费: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量,赔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岁的,年纪每小一岁减少2年;对七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最低均众多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本领前事实上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贴准则计量。对不满十六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岁。对无劳动本领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最低众多于十年;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事实上必需的花费计量,凭证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意外发生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准则计量,凭证支付。参加处置交通意外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限定计量,按照当事人的交通意外职责分担,但计量花费的人数不得超出三人。因交通意外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丧命的,折价赔偿。在意外处置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置的花费,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导致的财产间接损失。建议找律师帮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受伤抢救多少小时后不算工伤?
受伤抢救48小时后不算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规定,视为工伤的情况当中就是突发疾病,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岗位当中,或者是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仍然死亡的,那么就可以做成工伤。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如何抢救伤员
[律师回复] 一、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正确的急救措施可以将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现场组织:临时组织救护小组,统一指挥,避免慌乱,要立即扑灭烈火或排除发生火灾的一切诱因,如熄灭发动机、关闭电源、搬开易燃物品,同时派人向急救中心呼救。指派人员负责保护肇事现场,维持秩序。开展自救互救,做好检伤分类,以便及时救护。根据分类,分轻重缓急进行救护,对垂危病人及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心脏按压和口对口人工呼吸。对意识丧失者宜用手帕、手指清除伤员口鼻中泥土、呕吐物、假牙等,随后让伤员侧卧或俯卧。对出血者立即止血包扎。如发现开放性气胸,进行严密封闭包扎。伴呼吸困难张力性气胸,条件许可时,可在第二肋骨与锁骨中线交叉点行穿刺排气或放置引流管。骨折处进行固定。对呼吸困难、缺氧并有胸廓损伤、胸壁浮动(呼吸反常运动)者,应立即用衣物、棉垫等充填,并适当加压包扎,以限制浮动。 (二)正确搬运: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抢救人员特别要预防颈椎错位、脊髓损伤,须注意: ( 1)凡重伤员从车内搬动、移出前,首先应在地上放置颈托,或行颈部固定,以防颈椎错位,损伤脊髓,发生高位截瘫。一时无颈托,可用硬纸板、硬橡皮、厚的帆布,仿照颈托,剪成前后两片,用布条包扎固定。 ( 2)对昏倒在坐椅上伤员,安放颈托后,可以将其颈及躯干一并固定在靠背上,然后拆卸座椅,与伤员一起搬出。 ( 3)对抛离座位的危重、昏迷伤员,应原地上颈托,包扎伤口,再由数人按脊柱损伤的原则搬运伤员。动作要轻柔,腰臀部托住,搬运者用力要整齐一致,平放在木板或担架上。 (三)现场急救后伤员根据轻重缓急由急救车运送。千万不要现场拦车运送危重病人,否则由于其他车辆缺乏特殊抢救设备,伤员多半采用不正确半坐位、半卧位、歪侧卧位等而加重伤势,甚至死于途中。 二、交通事故现场怎么抢救伤员( 1)如果受伤者在车内,并且无法自行下车时,应尽快将其从车内拖出。( 2)如果伤者在车行道上,应迅速将伤者拖离车行道,拖动中要注意不要触及伤者要害部位和伤口。( 3)如果伤者由于暴力大脑产生昏迷或由于天气炎热,天气寒冷,缺氧及各种原因中毒产生昏迷时,应立即进行抢救。 ( 4)呼吸中断受伤者的抢救:如果发现受伤者无呼吸声音和呼吸运动时,可断定己呼吸中断,这时候应立即分秒必争地进行抢救,不论你是否有救护知识,都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急救,否则伤者会由于脑部缺氧而危及生命。抢救的方法:抬起伤者下颔角使呼吸畅通无阻,这种措施在很多场合下对恢复呼吸起很大作用。如果受伤者仍不能呼吸,那就要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在做人工呼吸时,要使受伤者胸腔与上腹部有规律凸起,人工呼吸才起作用。如果人工呼吸不能起作用时,就要检查受伤者嘴和咽喉中是否有异物,并设法排除后,继续进行人工呼吸,直到专业救护人员赶到为止。 ( 5)失血伤者的抢救:如果受伤者有人受伤失血过多时,将会出现失血性休克等症状,严重时要危及生命。因此,迅速准确地进行止血,是有效抢救伤员的重要手段。处理失血主要是通过抬高四肢,压紧血管,扎紧绷带,扎住伤口等方法实现。 ( 6)骨折伤者的抢救: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发生骨折时,首先要注意防止伤员发生休克,不要移动身体的骨折部位,如果脊柱可能受损时,一般不要改变受伤者姿势,对具体骨折的部位,要小心用消毒胶片包扎,并按发生后的状态保持部位静止,在没有包扎用品的情况下,可就地取材对骨折部位进行固定,以减轻伤者痛苦,便于搬送,同时可以不加重断骨对周围组织的损伤,利于伤肢功能的恢复。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1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抢救费赔偿限定的标准,抢救费是否有限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因此,抢救费属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2、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算工伤吗
要看情况的,如果劳动者抢救超过48小时后就不算工伤的,但是如果超过48个小时抢救死亡的,属于非因公死亡,劳动者的亲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非因公死亡期间的待遇。
10w+浏览
工伤赔偿
紧急抢救病人是还抢救还是交钱还是先挂号
[律师回复] 事件回顾:2019年3月9日,4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103国道时,开“摩的”的老人候先生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两人被以货车撞倒,老人抢救无效身亡,而女童颅脑损伤并没生命危险。
随后,候先生入选4月份“时代新人·河北好人”,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候先生“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送来了证书和五万元奖金和锦旗“奋不顾身、舍己救人救命之恩,永生不忘”。为什么老人救了女童还要承担责任呢?
(1)肇事车辆属重型厢式货车,处于左侧超车道上,按道理应该在右侧的慢车道行驶才合理,当事人史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2)当事人候先生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3)当事人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据了解,候先生65岁曾在某景区当了15年保安,母亲心脏“犯了毛病”,随后靠开“摩的”维持生活。老人的儿子侯为表示“我爸是为见义勇为没的,见义勇为还要承担责任?我要给他讨一个说法。”
而律师表示,从民法上讲,候先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他违法的前提是建立在挽救别人生命的前提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但是在有证据证明候先生的违法行为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晕倒抢救48小时以上算不算工伤?
晕倒抢救48小时以上一般都不会算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有条款规定一般在四十八小时以内抢救而死亡的就是属于非因公死亡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可以申请到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发生疾病抢救48小时不算工伤?
算工伤,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况,根据规定,在工作工位突发疾病,如果经过48小时的抢救还是无效死亡,可以视同工伤,为此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已经死亡,所以有死亡赔偿金。与普通工伤不同。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司机抢救不救怎么办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缉长光短叱的癸痊含花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1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抢救多少小时后不算工伤?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