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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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双方具有签合同的能力和资格,抵押合同的内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土地的抵押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制度,但是,土地抵押真正发生法律效力的标志,应该是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就是说土地抵押合同是需要备案的。
土地抵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土地抵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主体适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标的确定与可能。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5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土地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申请书》(需盖公章);

2、土地使用证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4、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或作价协议书,划拨土地必须提交经国土部门确认及核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的评估报告(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5、抵押权人的单位证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可由抵押权人盖公章证明为原件复印件);

6、抵押人单位证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及抵押人法人身份证明;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8、以房地产开发用地抵押的,提交抵押双方鉴证的房屋预售情况说明;

9、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证明;

10、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其抵押借款行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11、如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坐落不合的,需提供地名办或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证明。

其实土地抵押合同在日常生活当中是很常见的,就比如说买房子的时候看上去是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实际上土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给了银行。以不动产做抵押办理贷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类似于划拨土地就不允许随便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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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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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抵押担保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根据规定,抵押物是公民个人财产的,如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关键的国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事先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申办公证时,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二、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抵押未抵押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抵押房产未抵押怎么处理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当事人还可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设定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即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当事人还可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设定抵押。 土地、房产在银行押着,叫抵押。如果要办理土地抵押的话,大部分银行是需要你事先找一家有资格的土地价格评估所对要抵押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然后将土地证与评估报告、连同银行和你签定的抵押合同、抵押申请及贷款合同一同拿去当地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然后持国土资源局给你出具的已经办理好抵押手续一同交给银行,抵押事宜办理完毕。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权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财产抵押权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属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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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因为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是,抵押权的效力时间跟主债权的效力时间是一致的。如果人为的进行一个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并且短于主债权的话,这种规定是无效的。毕竟这种行为对于保证债权实现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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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抵押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抵押有效吗
为切实保护土地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抵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抵押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土地抵押登记合同,共同遵守。
抵押登记合同格式
抵押人(单位名称或姓名):
债务人(单位名称或姓名):
抵押权人(单位名称或姓名):
1、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 地块土地全部(部分)抵押给抵押权人,该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 。该抵押土地评估价值为 元,协议价值为 元。
2、抵押权人经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已经查明该抵押土地权属清楚,座落、位置明确,四至界限分明,无限制该抵押土地权利情况,自愿接受上述土地为抵押物。抵押后,如果发生权属争议和限制权利等情况,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登记机关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在登记的抵押期限内负保全义务。
3、根据__ _ _年_ _月 _日签定的主合同,上述土地抵押率为 %,债务金额为 币,小写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元。抵押期限为年_ __月__ _日至___ __年_ _月__ _日。
4、抵押人将土地抵押给抵押权人期间,其土地使用权证由 保管,抵押土地仍由抵押人占管、使用。
5、抵押人将已出租的土地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在抵押期未满前如需要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已抵押土地时,应事先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或处置行为无效,如因抵押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抵押土地价值减少,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时,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或追加担保。依合同规定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中国保险机构投保。
如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
(1)追加担保;
(2)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6、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债务,到期不能还清债务的,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延期,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人也未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延期的,抵押权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土地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申请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抵押土地所在地人民提讼。
7、本合同有限期限至,抵押登记期满90日内既不办理变更登记,又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抵押登记机关将自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8、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也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由双方签章并经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由当事人签章并从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10、当事人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人:
债务人: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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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合同有效期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抵押担保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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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根据规定,抵押物是公民个人财产的,如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关键的国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事先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申办公证时,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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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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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具体法律法规,土地抵押法律依据: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土地抵押具体法律法规,土地抵押法律依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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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合同被判无效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抵押合同被判无效怎么办
土地抵押合同被判无效获双倍赔偿:
原告于2003年4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金港国际花园售楼处与被告代理人商谈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合同具体条款,双方最后确定合同的内容是原告购买被告的一套商品房,房屋座落于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房号5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总价款813499元,于4月13日交纳首付款200000元,5月31日交纳93499元,余款520000元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双方还约定了格式合同之外的一些补充条款。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后,被告让原告在《商品买卖合同》(合同号 267716)上先签了字,并让原告交纳了20万元首付款和407元印花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首付款后,将原告已事先签好字的合同拿到公司盖章,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事先与被告代理人谈好的协议,拒绝在合同上盖章。基于此种情形,原告对被告的诚信产生怀疑,因此随后原告对被告所售项目又做了更多了解,原告了解到该房地产用地为原北京化工厂用地,与被告事先向原告介绍的不一样,原告开始担心房屋周边环境质量问题。
因此原告于2003年4月15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4月16日,被告委托的赵律师表示开发商还没有签字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谈不上解除,更谈不上违约金。4月19日,赵律师又表示,开发商准备签字盖章,这样合同成立,如想退房,按原告违约处理,原告应给付被告32000元违约金。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坚持退全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于是原告于5月29日向朝阳区人民。因原告所签的一式四份的合同在被告手里,原告手里没有合同原件,只有一份被告没有盖章的复印件,因此原告只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200000元预付款,但被告收到书后,将掌握在手里一式四份的合同原件盖章,这样合同便生效,原告只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200000元首付款及407元利息。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被告没有告知该商品房是在原化工厂基础上兴建的。
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实施后,原告在律师的建议下去了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抵押登记科,了解到自己所购房屋土地及在建工程已经在2002年10月24日被开发商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知道这一消息后原告在庭审前即6月25日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由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变更为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除返还首付款、赔偿利息损失及税金外,还要求被告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数额,理由是被告在转让该房屋时没有告知抵押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要求双倍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故意拖延时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朝阳没有管辖权,此案应该由被告公司注册地即密云县管辖,原告律师当即指出房地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本案诉争的房屋坐落于朝阳区,理应由房屋所在地管辖。法官当庭口头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但被告代理人当庭对法官的口头裁定提出上诉。被告口头提出上诉后,一审做出了(2003)朝民初字1258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被告随后向提交了上诉书。被告在对管辖提出上诉后,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于8月24日开庭审理管辖权问题。二审在审理过程当中,想就实体问题一并调解解决,但原被告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9月被告就管辖权上诉提出撤诉,二中院9月9日做出(2003)二中民终字第第801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撤诉。
2003年9月28日,本案在朝阳区人民重新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在销售该商品房时,被告已告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并表示及时解除了抵押,且现在银行对原告所购房屋进行释放,不影响双方履行购房合同,并当庭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没有按期支付房款,属于违约行为,应赔偿被告4067
4.95元违约金。在法庭质证阶段,被告出示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以及九龙山支行的抵押物释放证明,被告想以这些证据证明原告所购房屋已经解除了抵押,不影响原告的任何权益,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律师通过质证发现,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中加国际花园一期A区)的
2、
3、4号楼部分在建工程房产330套及5号楼全部土地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九龙山支行,被告是在2002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在建工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2002年10月25日至2005年4月25日,但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所购房屋及土地已解除抵押,因为原告并没有提供330套房屋的抵押物清单。被告所依据的原告所购房屋已解除抵押的证据是银行于2003年7月16日出具抵押物释放通知书,上面盖有银行的公章,其中包含原告所购房屋,即银行同意将包括原告所购房屋5号楼2单元601号在内的五套房屋解除抵押,办理销售登记。原告律师认为,抵押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通过主管机关的登记抵押才生效或抵押解除才生效,银行并不是抵押登记机关,因此银行所做出的解除抵押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原告所购房屋及土地抵押已解除。原告律师还发现,被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被告于2003年的7月23日将所有的抵押物在房地局做了注销登记手续,但7月24日又做了抵押,被告的目的很明确,显然是针对这次诉讼才办理的抵押物注销登记手续。但被告没有提供抵押物的清单,不能证明原告所购房屋或土地是否已经解除了抵押。原告律师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因此无论被告将房屋抵押还是将土地抵押,都不影响担保法 49 条及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律师认为,的根据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没有告知房屋抵押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本案的事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条件,因此被告应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被告代理人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被告已将所售房屋抵押权涂销,不影响买受人的权益,且被告在售房时没有故意隐瞒的行为,因此不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一审认为,此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被告,被告应将已收取的购房款及税金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原告主张基于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而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请求,理由不足。因为,受欺诈人因被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是认定构成欺诈的因果关系要件,本案原告提出退房的初始原因是不满意所购房屋的地理位置,并非在于被告的抵押行为影响原告实现权利,现被告虽不能举证说明已将抵押告知原告,但是被告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涂销所售房屋设定的抵押权,并未影响原告取得所购房屋。因此,根据担保法第49条
第一款,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二十万元及税金407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自2003年4月14日起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驳回原告双倍赔偿的要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都予以认可,但二审认为,对于被告是否因房屋抵押构成欺诈并双倍返还购房款问题,认为,双方产生诉争之原因并非因房屋抵押问题,虽然,中加兴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告知原告有关房屋抵押的情况,但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因此,原告主张中加兴业公司欺诈,并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二审于2004年3月10日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一、二审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但此案没有按司法解释判决被告双倍原告购房款值得商榷。律师认为,本案所查明的一切事实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即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但是
一、二审没有适用这一条,令人遗憾。
律师认为,被告在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抵押的事实,
一、二审的判决将对买卖合同欺诈因果关系构成要件与原告诉讼请求及变更这两个没有逻辑关系的事实联系在一起,律师认为不妥。本案中,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是故意为之,如何认定被告的故意隐瞒行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被原告有义务向他人如实告知抵押的情况而没有告知,妨碍了他人自由的意思表示。被告陈述事实真相的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对方当事人事实真相是合同义务的一种附随义务,事实上一审已认定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被原告有义务告知土地已抵押的事实。正是基于被告没有告知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导致原告对合同内容及抵押重要情况认识产生缺陷,因此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与被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本案完全是符合欺诈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原告当初的理由的确是因为被原告没有告知所售房屋的周边环境问题,但原告当初并不知道所购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此时还基于对买卖行为的错误的认识当中,因此当时原告只是基于对当时已知事实的认识提出的诉讼请求,但后来原告发现了房屋及土地抵押的事实,因此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双倍赔偿,这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没有关系。
一审的判决提到了被告将抵押房屋涂销了已设定的抵押权,并未影响原告取得所购房屋,因此不适用双倍赔偿,实际上是错误地理解了司法解释
第八条与第九条的规定,按司法解释第八条被原告将房屋或土地抵押需双倍赔偿的前提条件是: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后;
2、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
3、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本案中不应适用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为在原告与被原告签订合同时,该房屋及土地已经抵押,因此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按司法解释第九条双倍赔偿有几个前提条件:
1、时间上是在订立合同时;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本案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双倍赔偿。
另外说明一点,司法解释第九条的立法本意在于惩罚违法的开发企业,以遏制开发企业的不法行为,保证其他的买受人不受侵害,而不在于买受人通过某一个案得到了多少利益。司法解释公布后,在适用该解释过程中,与解释的本意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希望基层能坚决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惩罚恶意的开发企业,这样房地产市场才能尽快规范。
土地抵押合同有效期是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抵押担保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根据规定,抵押物是公民个人财产的,如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关键的国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事先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申办公证时,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二、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次抵押土地使用权怎样才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使用权二次抵押如何进行 (一)具体来说是由各地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规定而定了,一般来说可按如下操作流程进行: 1、首先一般需取得 第一抵押权人同意该 第二次抵押事宜的证明材料原件; 2、要弄清楚需办理二次土地抵押的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是有在建工程的等,如有地上建筑物、其他负责无的,应准备好其合法产权证明材料,如有房产或在建工程的,需先办理房产或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 3、抵押双方协商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格的评估公司对需抵押的土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提醒一下有房产或在建工程的一般亦需评估); 4、抵押双方签订好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等,如果土地、房产共同抵押或多宗土地抵押的,须明确土地(各宗)抵押贷款额; 5、如涉及土地分割、分摊的一般需要提供土地分割评估、抵押范围图原件,分割、分摊土地抵押一般须经抵押双方盖章确认后再到当地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办理; 6、抵押权人出具的地价确认证明原件; 7、准备好抵押双方的资格确认材料,企业一般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个人一般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等; 8、如是委托办理的,准备好经办委托书原件别忘了提供受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准备好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并按填好申请书各项内容,加盖双方公章,可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受理点领取或在网上下载); 10、最后带上原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受理点办理即可;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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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土地是否也要抵押?
如果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时也是需要将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进行抵押,如果只是办理了房屋抵押时也是会认为是将使用权和房屋抵押权都一并进行办理,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实际中是不可以独立存在的,所以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独立的将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移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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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房屋抵押土地未抵押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抵押房产未抵押怎么处理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当事人还可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设定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即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当事人还可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设定抵押。 土地、房产在银行押着,叫抵押。如果要办理土地抵押的话,大部分银行是需要你事先找一家有资格的土地价格评估所对要抵押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然后将土地证与评估报告、连同银行和你签定的抵押合同、抵押申请及贷款合同一同拿去当地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然后持国土资源局给你出具的已经办理好抵押手续一同交给银行,抵押事宜办理完毕。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权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财产抵押权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属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土地抵押房产未抵押,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抵押房产未抵押怎么处理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当事人还可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设定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即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当事人还可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设定抵押。 土地、房产在银行押着,叫抵押。如果要办理土地抵押的话,大部分银行是需要你事先找一家有资格的土地价格评估所对要抵押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然后将土地证与评估报告、连同银行和你签定的抵押合同、抵押申请及贷款合同一同拿去当地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然后持国土资源局给你出具的已经办理好抵押手续一同交给银行,抵押事宜办理完毕。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权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财产抵押权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属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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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土地随房产抵押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房产抵押土地随房产抵押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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