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居间合同的效力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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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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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合同无效居间合同的效力规定是居间合同的效力主要是依据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来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是需要从主体方面来进行审核主体是否是特定的,其次就是房屋是否存在着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情况,如果禁止出租,属于无效青青。
主合同无效居间合同的效力规定是什么?

一、主合同无效居间合同的效力规定是什么?

主合同无效居间合同的效力规定是居间合同的效力主要是依据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来进行确定。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居间合同的样本是怎样的?

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建设单位就该项目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真实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 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 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逾期每日按未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3、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金额的 .

2、居间报酬在甲方与乙方引荐的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后的日内付清。

3、甲方可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合同签定时甲方向乙方支付 万元,做为乙方居间活动费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不予返还居间活动费用。

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双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作出不利对方的任何行为,否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 年 月 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现实生活当中,关于主合同和附存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很多人并不是特别清楚。实际上如果主合同无效并不如当然性的,会导致相关的附随合同,比如说拒签合同无效,具体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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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二条我们可以知道,在集中委托合同里,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最为强大。同时只要合同里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其法律效力将一直存在。融资居间合同的效力是具有约束力的。因此,当发生融资行为时,不论我们是作为居间人,还是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该认真拟定签署融资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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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这两句帮我解释下呗
[律师回复] 3、内容不合法、财产,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订立合同。无效认定,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被保险人,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4,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客体不合法、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1。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名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在这里、合同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例如;
(2)意思表示真实,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是依法设立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无效,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缔约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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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居间合同无效,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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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吗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保证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二、主合同中的债权可以出质吗
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最普通的债权,各国立法都允许以债权出质。但是我国国情不同,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债’问题,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往往实现不了,如果允许其作为财产权利出质,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起不到作用,还可能产生多角债的问题。因此,担保法只规定了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债权权利凭证可以出质,而没有规定由其他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可以出质。所以,目前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质。
三、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经过约定或者债权人通知的两个月以上的期限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也可以直接将留置物拍卖,没有拍卖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变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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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哪些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主体资格是有效的则居间合同有效,若是不满足主体资格,则居间合同可能导致无效。居间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有效的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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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爸爸最近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后来发现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
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司法实践一旦认定主合同无效,则往往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即使担保合同里有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约定条款,也不能确保担保合同的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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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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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无权占有合同效力是指什么,因为叔叔需要签订合同。
[律师回复] 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   第
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合同效力   第
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
三,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如果严格的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曾有一段时期,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一些立法,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目前,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在认识上已经基本一致。《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虽然担保法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但本法在担保物权编抵押权一章,改变这一规定,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只产生抵押权生效的效力。司法实践也明确了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履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让方(即出让人)因其过错使得买受人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髓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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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效力怎么确定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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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想问一下关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我最近和公司签的合同,法院说主合同无效,那担保合同还具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分析
1、《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由于双方有过错责任,那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无效会引起很多民后果,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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