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异议期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马淑清律师
马淑清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38人
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的异议期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九十九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抵销债权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7 条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求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条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成两块,无溯及力和有溯及力。

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前的情形并无不同,因而解除合同只需单纯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这类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

2.合同已履行,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是否有溯及效力。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3千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1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解除的异议期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38****11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8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0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5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5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6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6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3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4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4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3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4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7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1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1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合同解除权异议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异议期间是,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以后的三个月之内,如果针对对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三个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间,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驳回执行异议怎样解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驳回执行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的介绍 执行异议指人民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管辖权异议法律法规如何规定异议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解除异性同居关系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男女双方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2002年出生,现年10岁);小儿子:(2004年出生,现年8岁)。双方同意大儿子由男方直接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也由男方自行承担。小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承担500元,于每个月的1号支付给女方,小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也由女方自行承担。男女双方对儿子都有权探望,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双方一致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可予分割。
四、男方应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伍仟元整,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及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同解除异议期限是多长时间?
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对单方解除合同异议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
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其是没有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10w+浏览
就是我和朋友签的那一份合伙合同想要解除的 于是我想要了解一下合同解除异议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不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0)屯一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事项,现依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具体的上诉事实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实质上剥夺了上诉人依法律规定对解除合同效力进行司法确认的权利。
原审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确认其于2010年3月10日向我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也就是说其单方确认解除合同时间是自2010年3月10日开始。原审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提出的请求有四:一是请求判令被告移交原告租赁房产及装潢等不动产。二是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职工补偿费用16954元、逾期赔偿金23500元,共计40454元。三是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在上述诉请中并没有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也没有提出直接解除合同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 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尚在法定提出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有效时间之内,原审法院判决超出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直接剥夺了原审被告依法应当享有的对解除合同效力进行司法确认的权利,在解除合同是否确认合法有效之前我司也不存在向原审原告移交本案中的相应租赁资产问题。
二、原审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足以达到使原审原告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
原审原告在诉状的和事实和理由中提出所谓的:“原审被告不依约办理保险、不进行装饰报批、故意拖延租赁费用、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四项指责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偏听偏信予以认定完全与事实不符。
1、有关原审被告不依约办理保险。在本案双方合同中并没有具体办理何险的时间,也没有明确约定保险费用有何方支出,且由于该房屋特殊的结构,作为娱乐场所暂时无法办理消防许可证,保险公司不同意办理本房屋的保险,无论是依合同约定还是现在实际情况,上诉人并没有任何的过错。
2、有关所谓的我司拖欠租赁费而违约解除合同的指责也是不能成立的。我司的租赁费已交至 2010年6月30日 ,现在并不拖欠原审被告租赁费。至于2009年租金中有其中的10万元稍有延后支付也是经原审原告同意的。我司在此期间曾分别函告原审原告请求延后支付租金和写了书面的支付承诺。原审原告对此也是接受的,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照常由我司租赁经营。在此之后我司按书面承诺支付了余下的租金,(支付至 2010年6月30日 之前的租赁费)。有书面材料为凭。如果说原审原告认为支付时间违约要解除合同,那当时为什么不提要解除合同呢?继续收取至2010年的 6月30日 之前的房租,很明显双方已就租赁费延后支付取得了一致。
3、原审原告提出我司的不进行装饰报批更是无稽之谈。我司的工程是发包给装饰工程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应装饰公司均有从事装饰业务的手续和资质,且工程早已完工开业,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在近三年时间中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原审原告以此认定我司构成重大违约而解除合同完全是出于不可告人目的向我司发难。
4、关于支付工人文化宫四名工人工资的问题。对于支付工资的本身我司并无任何异议,只是对其中每名职工108元的午餐补贴有不同的看法。双方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是该几名职工应在我司上班,后因难以管理的原因双方对此约定作了实质变动,几名职工不再上班。原工资也不少,这几名职工由于不上班午餐补贴当然不能发,这无论是从情理还是法律规定角度都是符合的。
三、我司是区委、区政府07年重点引进的招商项目,我司十分看好黄山的投资前景,投入巨资兴建开办了了黄山绿海大酒店、黄山绿海假日山庄、黄山绿海度假酒店,总的实际投入约2800万元以上,至目前为止无任何回报,但我司对此无悔,十分看好黄山的将来。本案中的绿海大酒店我司也实际投入了装饰、设备和其他费用约900余万元。而且我司是基于长远的经营而向工人文化宫经租二十年的,是一种长期的投资行为,而如今原审原告以“莫须有”理由强行单方解除合同,已给我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如现在解除合同,黄山绿海大酒店近80名员工我司将被迫辞退,同时我司保留向屯溪区工人文化宫追索损失的权利。
四、原审原告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工人文化宫办公室的面积168平方米,走廊二分之一面积是15平方米,合同中没有交给我司的房屋,至今还是工人文化宫占用,属于我司租赁范围内的游泳池没有按约定交付而让原承租人继续使用,原承租人与我司发生争执,险些酿成重大冲突,我司也将保留向屯溪区工人文化宫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无论是在事实认定上和法律适用上均有错误,而且也没有考虑到本案如此解除租赁合同将肯定造成社会重大不稳定因素,请求你院依法撤销原审不当判决。
此致
黄山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01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想问一下解除合同异议期限易班网为多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的,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法律并规定解除合同异议期限为三个月。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协商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发生时,当事人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发生之要件,即通知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解除权,否则,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对方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诉讼的,也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没有到,公司想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通知异议期怎么理解呢?
[律师回复]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异议期”,关于异议期经过后,是否需要对解除权作实质审查,学者理论与司法判例均多有争议。
1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于是,基于上述两条规定,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间产生了两种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经过后,不再对解除权作实质审查,无论解除权条件是否实际成就,非解约方均无救济途径;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作限缩解释,无论非解约方何时提起诉讼,均应对解除权作实质审查;在解除权实际并不成就的情况下,排除该条的适用。
2司法判例及法院立场
一、司法判例节选
(一)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与东营大明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二)达州广播电视大学与四川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三)成都市嘉得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公安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海南万泉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琼海中大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地方高院及最高院立场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同第二种意见,认为需要作实质审查。
《上海高院2011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一)》
问: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认为,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
首先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九十九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
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抵销债权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认为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但对异议期的“除斥性”又似有肯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该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向对方发出了解除通知,对方在本条规定的异议期经过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均存在争议。肯定的观点主张,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具有解除权,否则,对方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受异议期的限制,本条不适用,人民法院对解除异议的诉讼请求仍应支持;否定的观点主张,异议期限经过,异议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无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权,对方当事人均无权再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故对此种情形下的异议诉请,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以上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根本差别在于对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期限经过的后果等认识不同。对此,最高法院将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确提出相应的意见,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个月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属于解除方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对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事实进一步予以确认,而非对自己主张的合同解除提出异议。
3学界、实务界各方意见
一、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无须进行实质审查的。
《再议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的适用》(姚宝华)
首先,如无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不适用合同法解释(二)异议期的规定,则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无存在之必要。……
其次,3个月异议期之规定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财产关系稳定的需要。……
最后,未在3个月内提出异议不影响异议方其他权利的主张。如果另一方未在3个月内提出异议并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对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并不影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或违法解除合同责任的权利。
二、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
《合同解除异议研究》(贺剑)
合同解除异议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权利”,性质上属于提起确认之诉的诉权,非解约方和解约方均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享有。双方的诉权彼此构成限制,可以实现尽早稳定合同关系的目的。《合同法》第96条第3款第1句只是非解约方享有诉权的注意规定。适用《解释二》第24条时,应对解除权的有无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判定解除行为的效力,从而架空、虚置该条规定。抵销异议以及其它种类的形成权异议也应遵循这一规则。
解读《对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陈龙业)
首先,《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是对《合同法》第96条的适用问题进行的解释。因此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应当具备《合同法》第93条第2款或者第94条规定的要件,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其次,从法理上讲,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一旦解除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巨大,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合同解除权加以严格限制,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合同解除提出的逾期异议也只是导致非解约一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形成抗辩权)消灭,解约一方当事人的解除权并不因此自动成立,解约行为也不因此自动有效,也应当必须满足《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
4结论
我们的观点
综合前文所列的法律规定与各方意见,易知如今对“解除异议期间”的理解尚无最为权威且明确的定论。最高院民法教研室虽在其下发浙高院的答复中表示支持对解除权作实质审查的观点,但最高院后又于院长信箱将此结论模糊化。而学界与实务界的学者、法官们对此问题的看法又确实莫衷一是。
但总体来看,认为需要限制解除异议期间适用的观点目前已基本成为通说。即使在严格遵从24条字面意思,认为异议期间经过后无须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也应当认为若解除权实际不存,由此而达成的合同解除当属违约,不影响违约解约方相应责任的承担;非解约方丧失的仅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权利。
期待最高院能及时发布合理的权威解释,填平这一制度设计上的漏洞。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异议登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是,若是相关权利人不同意进行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相关材料像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审查之后就可以异议登记了。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你好,公司最近说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请问下您关于被解除合同一方有异议可以怎么办?我觉得公司解除不合理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1、一方通知解除合同后,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则合同被解除,若未约定异议期的,法律规定异议期为三个月。
2、至于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也就是说,合同双方都应审慎对待合同解除权、异议权,遇到相关情形及时主张权利,主张解除的一方要及时发出解除函,主张异议的一方要及时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在异议期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对解除效力进行裁判。
4、? 参考:“一方通知解除合同后,对方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解除已确定,权利义务终止”。 ———————————————— 法理:为了维护合同非解除权方的利益。以及防止合同一方滥用解除权,合同法在赋予一方享有解除权的同时,赋予了合同另一方异议权,即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但若相对方不及时行使异议权,则会使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或不稳定状态,既不利于对合同解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规定了提起确认之诉的除斥期间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合同解除的异议期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