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改房有没有土地证?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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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房改房一般是没有土地证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土地使用的类型来进行认定,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是否可以补办,如果无法办理土地证,那么相关房产是无法进行交易处理的。
对于房改房有没有土地证?

一、 对于房改房有没有土地证?

房改房一般是没有土地证的,可以咨询土地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办理。无法办理的话,是无法进行交易的。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现土地证主要有三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变更土地属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均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二、土地证的作用

(一)所谓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方式,对土地进行的利用。根据物权理论,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生产,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

(三)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条件、方式、用途等使用土地,违反了这些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对于房改房中土地证的具体办理情况,需要根据土地使用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各地方政府也可能出台相关的房改房办理土地证的政策,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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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老家拥有土地,最近想要把其进行相关的改良,涉及到了签署合同,请问下土地改良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土地改良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为改良村闲臵荒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无人竞标的前提下,经村两委共同研究决定,并经村民会议(或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通过公告后甲方同意将宗闲臵土地承包给乙方。为使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能得到应有保障,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点、四至、面积、概况: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 __月__日止(以公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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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用途:由乙方对土地进行改良,乙方须对荒岭、废矿进行挖掘,清除岩石、沙砾,对生产用地以外的土地改良完后必须重新复垦,否则视为违约。
2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承包费。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土地的使用。对因生产用地损坏的道路由乙方负责重修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拖延支付租金一年以上,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4、合同期间,未经协商一致承包土地不得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经原批准承包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承包土地。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甲方应在收回土地 个月前,将回收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 提前回收土地,甲方应当给乙方补偿,补偿标准:
(1)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
(2)按承包期限的余期每年再补偿乙方 元。合同期间内如遇拓宽路面,承包土地亩数应按实际亩数计算交纳承包费。
5、在陈家寨村通行的必要道路可由甲方负责修筑,费用双方协商,甲方必须保证道路的畅通,如因甲方或甲方村民的原因致道路不通,或甲方及甲方村民无理取闹干扰乙方正常生产,视为甲方实质违约并由交通、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疏导,严重者依法处理。否则甲方应按日 元的标准赔偿乙方的损失,直至恢复生产。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该地挖掘出的岩石、沙砾乙方有权按生产需要进行自主
3 经营、处臵、利用。
2、及时交清承包费。
3、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车辆和人员,必须符合乙方管理制度和条件。
4、承包期限满前,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当在终止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承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6、承包期间内乙方转让、转包或者抵押承包土地,必须经甲方同意。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了按合同中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承包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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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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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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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的税费改革是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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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土地性质和土地出让金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性质的用地有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类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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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年限直接影响着土地收益年期的长短;另一方面,不同性质的用地土地收益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商业用途的土地收益最大,住宅
其次,工业最低,所以同样面积、相似条件、不同性质的土地,收益的不同使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也不一样。    由此可以看出,改变土地用途直接改变了土地的原有收益,使得国有土地收益发生改变,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就需要补交由于改变土地性质,所增加土地收益的土地出让金。    读者问题中提出两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一种计算方法是按评估价格×门市建筑面积×22%-原用途价格×门市分摊土地面积×22%,其中评估价格把同一时点的出让土地原用途价格扣除;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按评估价格×门市建筑面积×22%-出让土地原用途价格×分摊土地面积。    在回答此问题前,笔者要先提出几个问题。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也很难判断到底哪一种方法更有利于保障国家收益、说服土地使用者,但是从土地估价上来说,对于改变用地性质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一般应该在当前情况下重新评估土地性质变更前后的价值,补交额应当是当前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的差额,具体计算如下:    所需补交出让金=当前商业用途土地价格×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当前住宅用途土地价格×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    在实际操作中,住宅类用地转为底商的土地性质变更,笔者认为土地面积应是首层总的分摊土地面积,具体到每个门市分摊的土地面积应该按照其门市建筑面积所占首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公式如下:    每个门市分摊土地面积=门市建筑面积/首层总建筑面积×首层总的分摊土地面积    因为出让金指的是土地产生的收益,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按照每个门市分摊的土地面积进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由此得出每个门市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个门市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当前商业用途土地价格×分摊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当前住宅用途土地价格×分摊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改变土地性质所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并不是当前商业用途土地出让金直接减去以前住宅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因为货币存在增值或贬值的情况,所以必须对当前土地的商业和住宅用途重新进行评估,
然后才能正确、合理的确定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说,无论土地的性质怎样改变,都必须是当前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格,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应是当前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的差额。    对于文中所提到的“无论楼层高低都不应该改变因变更用途收取政府收益的数额”,由于该建筑楼层已经确定,容积率也不会发生变化,所以首层分摊的土地面积也是已经确定的固定面积,不应该存在由于扣除方法的不同所引起政府收益的不同,除非政府收益按建筑面积或者土地分摊面积分别计算,才会引起政府收益的不同。在这里笔者认为,不应把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混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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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改变怎样补交土地出让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有“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性质主要是指这其中的建设用地分类,一般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一栏中都会登记商业、住宅、工业、办公等分类,这就是土地性质;土地出让金指的是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这一部分价款并不是土地的全部价格,不同地区土地出让金收取的比例并不一样。    
其次,土地性质和土地出让金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性质的用地有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类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年限直接影响着土地收益年期的长短;另一方面,不同性质的用地土地收益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商业用途的土地收益最大,住宅
其次,工业最低,所以同样面积、相似条件、不同性质的土地,收益的不同使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也不一样。    由此可以看出,改变土地用途直接改变了土地的原有收益,使得国有土地收益发生改变,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就需要补交由于改变土地性质,所增加土地收益的土地出让金。    读者问题中提出两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一种计算方法是按评估价格×门市建筑面积×22%-原用途价格×门市分摊土地面积×22%,其中评估价格把同一时点的出让土地原用途价格扣除;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按评估价格×门市建筑面积×22%-出让土地原用途价格×分摊土地面积。    在回答此问题前,笔者要先提出几个问题。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也很难判断到底哪一种方法更有利于保障国家收益、说服土地使用者,但是从土地估价上来说,对于改变用地性质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一般应该在当前情况下重新评估土地性质变更前后的价值,补交额应当是当前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的差额,具体计算如下:    所需补交出让金=当前商业用途土地价格×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当前住宅用途土地价格×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    在实际操作中,住宅类用地转为底商的土地性质变更,笔者认为土地面积应是首层总的分摊土地面积,具体到每个门市分摊的土地面积应该按照其门市建筑面积所占首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公式如下:    每个门市分摊土地面积=门市建筑面积/首层总建筑面积×首层总的分摊土地面积    因为出让金指的是土地产生的收益,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按照每个门市分摊的土地面积进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由此得出每个门市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个门市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当前商业用途土地价格×分摊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当前住宅用途土地价格×分摊土地面积×出让金缴纳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改变土地性质所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并不是当前商业用途土地出让金直接减去以前住宅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因为货币存在增值或贬值的情况,所以必须对当前土地的商业和住宅用途重新进行评估,
然后才能正确、合理的确定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说,无论土地的性质怎样改变,都必须是当前时点的土地评估价格,所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应是当前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的差额。    对于文中所提到的“无论楼层高低都不应该改变因变更用途收取政府收益的数额”,由于该建筑楼层已经确定,容积率也不会发生变化,所以首层分摊的土地面积也是已经确定的固定面积,不应该存在由于扣除方法的不同所引起政府收益的不同,除非政府收益按建筑面积或者土地分摊面积分别计算,才会引起政府收益的不同。在这里笔者认为,不应把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混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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