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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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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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具体可以归纳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予以接受,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则可以认定为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什么是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什么是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

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具体可以归纳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予以接受,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则可以认定为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主要义务的认定是关系到是否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的决定因素,一般而言,法院可根据双方交易行为的主要标的来确定主要义务,附随义务的履行不能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另外,主要标的的交付必须是达到了大部分主要标的完成交付时才能认定为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主要标的的极少部分交付不能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

二、事实合同关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1.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承担

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无论是事实合同关系还是书面合同关系,一方追究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必须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注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生效,即使是无效的合同,依然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的确定是一项法律难题,因为,双方对与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没有明确的约定,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损失、因果关系等元素来酌定。根据违约责任补偿性的本质属性,张志胜律师认为,法院应当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是,守约方的哪些损失属于实际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是否应当包含其中?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将要求守约方举证加以证实,实属难能可贵。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问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之后,对方不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因此,针对此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是常态。

2.事实合同关系的缔约过失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包括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故意或过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针对事实合同关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常见形态,因为事实合同关系最终被认定为不成立的情况比较多见,合同不成立则无法追究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应对方邀请,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之后,对方不接受,此时,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对方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数额有法院酌定,一般而言,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可以收回履行的标的,则收回之后,对方承担运费、工作费用等;若履行的主要标的无法收回或收回造成巨大损失,则应当判令对方支付与标的价值相当的对价;若还有其他损失,则依然需要对方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在实务当中,如果买卖双方一方履行了所约定的主要义务,并且被对方当事人所接受的,则该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此外,事实合同关系包括违约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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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事实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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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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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纠纷涉及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要确定郭某与该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必须得先确定郭某与该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效力。
首先,在校生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是关于在校生勤工俭学的规定,并未否认在校生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此外,除《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外,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
其次,《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是否适用于此纠纷?一般而言,大学生参与实习分为三类:培训型实习、就业型实习和勤工俭学型实习。培训型实习是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就业型实习是指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以最终在实习单位就业为目标进行的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是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上述三类实习中,《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仅适用于勤工俭学型实习,而不适用于培训型实习和就业型实习。郭某虽为在校生,但其以就业为目的进入该公司实习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实习是为毕业后在该公司工作进行的锻炼,属于就业型实习,不适用《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此外,郭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郭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可认定郭某与该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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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什么意思?
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就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对方当事人予以接受,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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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是什么呢?”回答如下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称为卖方)向买受人(也称为买方)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并给付对价,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买卖关系是社会经济生产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因而买卖合同也就成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一种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合同,是指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即由当事人一方向他方交付特定的财产并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他方接受该财产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财产所有权,是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也是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因而是买卖合同的本质所在。对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财产,一方面应当表现为有形的、具体的物品,不包括无体物和财产权利;另一方面,该财产还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范围之列。 第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一方面,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出卖人的权利就是买受人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就是买受人的权利。 第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买卖标的物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买卖合同不以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只是合同履行的要求和出卖人的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第
四,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用何种方式订立,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确认。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和履行特别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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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买卖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吗,没签合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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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大学刚毕业现在进入公司开始实习,可是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签订合同,怎样确立正式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该快递单一般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其他如送货单、签收单等。
3、录音、录像、照片。有些劳动者可能什么书面证据都搜集不到,如果这样,就需要劳动者去创造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和拍照。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拍照和录像最好是拍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
4、网络信息。现在很多企业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网络上进行,碰到这种,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劳动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MSN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这类证据有些难点,比如:聊天信息的证据需要证明聊天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一般很难做到。另外,网页或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前需要先公证。
5、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与QQ或MSN有同样的问题,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6、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劳动者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证据,那么只有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尝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为什么说是尝试,因为此方法不在劳动者的掌控范围内,最终能否搜集到有利证据,需取决于诸多因素。
你好 ,我朋友很早之前收养了一个孩子,请问一下如何确立收养法实施以前的收养关系,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家庭的安定、和睦,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下列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1、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有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收养法施行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仅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一些当事人在收养法施行后为避免因原收养关系成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有关系,不再承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对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不得再适用。 《收养法》相关知识阅读: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2.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 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4)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5)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残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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