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单位组织的培训算上班吗?
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参加培训算上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以工作理由培训的都应该算是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正常上班发放工资。
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与维护劳动者自身的相关专业能力与资质,对劳动者自身职业能力有所提升,但最终目的是劳动者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更有质量的工作效益,提高工作效率。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参加培训或者相关职业证书复训等活动,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中开展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培训期间,劳动者依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准时报到,认真听课,体现劳动关系中人身隶属关系属性。
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可视为正常上班。当然,如劳动者自行参加的继续教育等活动,应认定不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培训范围,劳动者因此请假应属事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请假期间的工资。
不管是参加培训、讲座或职业资格复训,甚至是公司旅游等活动,关键是看是否系用人单位安排还是劳动者主动参加,以及劳动者对此类活动的是否有去或者不去的选择权。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视为正常上班”通常应以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为依据,主要有:
1、劳动者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我们认为应是指员工在受伤前,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应得的工资及享有的福利待遇。
4、享受年休假休息的劳动者。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只要是用人单位组织安排员工参加的培训、讲座甚至是旅游活动,均应当视为工作中的内容,算作正常上班的工作时间,并且应当按照正常上班出勤来发放相应岗位工资待遇标准,并且如果是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培训的,还需要视作加班来对待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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