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强拆是不是经过法院
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在强拆违建时不需要经过法院即可进行强拆。
强拆分为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不论是何种强拆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法定的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即为违法。合法建筑的强拆按照司法强拆的程序进行,即必须经过法院准予执行强拆之后,才能进行强拆。针对违法建筑的强拆的决定权利则在行政机关,换句话说,针对违法建筑的强拆无需经过法院。本文仅讨论司法强拆,也即针对合法建筑的强拆。
原因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强拆为例,司法强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者诉讼;二、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征收人不搬迁;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拆;四、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法院执行。
二、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三是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合法强拆不一定要经过法院。强拆分为两种,即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才是法院,所以合法的拆迁不一定要经过法院,也可能以政府为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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