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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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的方式有互换、或者是出租、以及还有转包、再者就是借用、转让等相关的方式;而且在流转时还要获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1、转包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2、出租

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借用

借用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

4、互换

互换是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他考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5、转让

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入股是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而不是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

二、农村土地流转流程有哪些?

(一)提出申请。

(二)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并登记。

(三)流转双方信息的发布。

(四)流转双方组织洽谈。

(五)流转双方签订合同

(六)全面审核通过后发证。

(七)资料归档。

(八)跟踪土地流转后的情况。

综合上面所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流转的方式也是有很多种,一般是为了适应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情形一般所处理的方式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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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
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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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1、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重点阐述取得该地块情况,投资建设情况,转让理由:受让方要阐述用于何项目建设,要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该地块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申请要转让、受让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受让方平面布置图;
5、受让方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6、受让单位房产证复印件(如果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及国土分局、所实地踏看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7、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9、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0、转让方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原流转合同复印件;1
1、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单位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1
2、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1
3、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以上就是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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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吗
[律师回复]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建设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集体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集体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有哪些区别
实质不同:首次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再次流转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不同:所谓的“首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虽然“首次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最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首次流转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其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
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不涉及到农地的转用问题和规划的变更,也无需政府审批。以所谓的“首次流转”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政府审批的非法占地行为。
监管方面不同:首次流转如果监管不力,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再次流转比较容易监控,以通过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税收、价格等手段予以监控。
集体土地流转存在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的区别,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向性的唯一一次流转,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再次流转。所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须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否则将引起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律适用的混乱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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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有几种
当前我国农村中的土地,在进行流转的时候,主要的流转方式有以下几种,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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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包含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集体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有哪些区别
实质不同:首次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再次流转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不同:所谓的“首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虽然“首次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最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首次流转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其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
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不涉及到农地的转用问题和规划的变更,也无需政府审批。以所谓的“首次流转”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政府审批的非法占地行为。
监管方面不同:首次流转如果监管不力,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再次流转比较容易监控,以通过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税收、价格等手段予以监控。
集体土地流转存在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的区别,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向性的唯一一次流转,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再次流转。所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须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否则将引起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律适用的混乱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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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反租倒包,以及还有土地股份合作,再者就是土地转包,同时还有土地转让和土地的互换,一般在进行流转时一定要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来,并获得同意了之后才能办理流转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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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包括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集体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有哪些区别
实质不同:首次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再次流转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不同:所谓的“首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虽然“首次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最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首次流转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其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
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不涉及到农地的转用问题和规划的变更,也无需政府审批。以所谓的“首次流转”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政府审批的非法占地行为。
监管方面不同:首次流转如果监管不力,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再次流转比较容易监控,以通过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税收、价格等手段予以监控。
集体土地流转存在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的区别,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向性的唯一一次流转,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再次流转。所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须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否则将引起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律适用的混乱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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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使用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使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鉴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成为人民的执行标的。特殊情况下,人民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予以处理。
1、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执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不变更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依法流转,但其不得转为建设用地。实为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依法可以流转,但受到诸多法定条件的限制。比如流转必须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流转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应经发包方同意等。鉴于此,一般情况下,人民不能将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而强制处分。特殊情况下,仅对经发包方同意设定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农用地,可以依法强制处分。
2、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并可设定抵押,人民可依法强制处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农民住宅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的专有权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权利主体特定、权利内容法定的特点,其本质上属于满足农村村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必需财产,根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因此虽然法律未对农村村民因出卖、出租住房而事实上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作禁止性规定,人民亦不得强制流转。但笔者认为,在农村村民住房明显超出其维持生产和生活所必需范围的情况下,人民可因执行特定债权人案件强制转让超出部分住房而事实上转移相应宅基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宜流转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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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转让方式有差异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肯定是存在差异的。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在土地所有权的分类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土地改革的推进下,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都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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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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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转让吗?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转让的,但是需要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且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一般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但法律也允许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一定合法途径进行转让。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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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追问:这样不是让利给开发商吗我们的本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和外面的人买的我们村宅基地房屋为什么补偿不一样呢他们也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回答:外面人买你们村的宅基地是不可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因为你们村的土地是属于你们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如果他以村集体用地办理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话那么他的这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考虑到你们处于城乡结合部,或者是不是你们村的土地在之前已经被政府征收而宅基地获得了保留没有征收呢如果是这样的话他是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追问:是的,我们村里的土地在九年前就被政府以搞公益社施的借口给征收了,可是却给了开发商,价格很便宜的,我们现在就剩下宅基地了,难到还要便宜给开发商吗我们的权义有谁来保障,现在老人没有生活来源,好多都在外打工,我们还有活路吗政府征完地后就应该不管吗还不如让我们死了。回答:呵呵,所以说正如我的估计,你们村里的土地是被征收过的,我搞土地方面的事务只有4年多的时间,现在的土地征收必须给当地的失地农民在补偿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之外还需要为被征地人购买社会保险(一般为养老保险)以保障失地农民今后的生计,而九年前可能并没有补偿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没有办法的,毕竟法律法规的滞后是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的问题。如果生活实在困难,家庭成员中又都没有工作,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民政部门申请低保,估计只能这样啦。能够理解你的心情。追问:现在在宅基地拆迁上,难道政府就不能为我们想想吗,动不动就公检法出面,,关拘留所,难道政府是开发商政府吗回答:宅基地拆迁补偿也是有一定标准的除补偿土地之外还要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而且一般分两种,一种是直补,也就是直接以现金方式补偿,另外就是安置补偿,兴建安置小区,将被拆迁户安置到小区楼房内居住,如果被拆迁人并不要求足够面积的房,如本来可以补偿160平米的住房,而你其实只需要80平米,那么另外的80平米则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有商业铺面的,还可以补偿一定面积的铺面。一般来说安置补偿方案要通过与当地居民进行协商,征求大部分居民的同意,如果大部分的居民不同意,他们拆迁也拆不下去。如果你个人对拆迁安置方案不满意,可以进行进一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界定和评估房屋(请求第三方评估机构),以此为依据重新安排补偿标准,不过如果具有同等条件的大多数人都同意拆迁了,那么你的论断也是站不住脚的。现在的事情已经越来越少了,一个是因为最近因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件的情况越来越多,另一个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改善民生,所以还是建议你进行正常方式的利益诉求,政府还是应该会好好协商的,如果协商不了,你做了钉子户,它还是可以向申请令,对你进行的。同样,还是能够理解你的心情的,人人都想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补充:还需要帮助么
集体土地出让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
1、招标
国家出让某块土地,通过发出招标公告告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制作标书竞标,国家综合评定房地产公司的资质、信誉、资金实力、项目设计方案、招标价格、付款方式等多个因素,从而决定由哪个单位中标。这方式因为有人为评分因素在里面,所以还是有暗箱操作的余地。
2、拍卖
这方式简单,国家把土地情况公示出来,约定好拍卖日期,所有有兴趣的开发商都过来,交一笔拍卖保证金之后,就可以参加拍卖,现场谁喊价高谁拿走,其他什么都不考虑。这方法虽然简单且不容易暗箱操作,但因为自由竞价,价格无法控制,现在市场上那么多地王级别的土地价格,几乎都是拍卖产生的。
3、挂牌
这方式就是国家把要出让的土地公示出来,各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的报价和方案交到指定地点,在挂牌期间内,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报价和方案,挂牌期限结束时,最后确定的公司为土地获得者。
4、收购
上面三个是国家承认的土地获得方式,按道理来讲,土地是不可以私自交易的,但有的人手里有土地,但是没有实力开发,或者干脆就是想转手,这样开发商就会通过收购具有土地的公司的方式,将土地转到自己的手里。这方式在市场上也不少见,不过里面存在诸多的信息陷阱,每个开发商都比较小心
招标、拍卖、挂牌、收购,这就是目前土地出让的四种主要方式。
什么是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集体土地出让的流程
1、发布挂牌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天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挂牌时间、地点。
2、出售挂牌文件:在挂牌公告规定时间内出售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3、受理竞买申请: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4、审查挂牌资格:根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纪录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5、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情况、最新报价情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6、揭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
7、公布成交结果: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8、签订出让合同: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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