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联营合同效力纠纷案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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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联营合同效力纠纷案代理词应该首先写清楚接受委托的基本情况之后,就是关于具体的案件代理词作出明确的说明,比如说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还有就是关于被告违约的情况。最后还需要签字确认。
土地联营合同效力纠纷案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一、土地联营合同效力纠纷案代理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希##电器厂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原告诉被告创##灯饰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在对于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

本案的基本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在此作一个简要的总结,查明的事实当中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家居创意照明产销合作协议书》(简称协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双方联营合同关系成立,受到法律保护。

同年3月份,双方共同确认了合作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并由原告制作《产品目录》(《希##灯饰家居创意照明条例》)彩色宣传图册,对合作产品进行宣传和推广。具体联营操作:由原告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点,以“希##”名义同客户签订订货单。原告将订单信息汇总,并通知被告。被告按照订单指示的合作产品数量、规格型号及收货人,以“希##”名义在中山境内办理货物托运,供货给客户。

三)被告库存不足,供货不上,无力满足原告的销售需求。其中,头两个月差额为138385.77元,占订单总额(175806元)的78.7%。2006年4月差额为6723.54,占订单总额(11330.80)的59.3%。联营至被告严重供货不上,构成根本违约。

四)在联营期间,被告从未依《协议》约定开发新产品。(新产品是指被告在联营之初双方确认的《产品目录》外开发的产品。)

五)被告在联营之初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年10期满后一直无力归还。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

关于被告的违约问题

一)联营中被告供货严重不足,构成违约。

原告“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遍布全国完善的销售网络,被告正是看中这点才选择原告作为灯具产品的联营合作方。并签订《产销协议》。

《协议》第2条约定:“合作产品由乙方负责开发生产,甲方负责销售-------”第5条约定:“甲方(原告)应保证每月销售乙方(被告)业绩人民币30万元以上,惟乙方应保证每季度至少开发10个新产品,甲方(原告)连续4个月销售业绩未达30万元,乙方(被告)可以另行开发经销商。”这就表明:1、被告强烈要求原告尽职销售。(销售越多越好)2、为配合销售,被告每季度开发新产品10个以上。3、原告销售业绩未达30万元,连续4个月以上,被告可另行开发经销商。

二、阴阳合同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最终以真实合同为依据,在阴阳合同效力上形成了两条对立的规范:

1、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

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法院对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都是结合案情从这两条中拷量,最终确定一条,要么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要么仅避税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法院态度阴阳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一种客观现象,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老百姓、政府机关、法院都是知道的,法院审判也相对比较宽松,除非差价太大,往往根据违约情形选择适用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关于土地方面的合同效力问题应当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签署,一旦签署了合同内容就需要严格的履行。当然了,对于发生纠纷之后,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由律师书写书面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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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称,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其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法院调取的《临时土地证》,也可以证明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但是原告没有提供其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证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观点不成立,即原告不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既然原告不具备案涉土地的所有权,又不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原告当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称如果原告无权发包国有土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实则不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并非无效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权利转让或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本案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被告在原告是否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上、以及被告是否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先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对处理不服后,才能由本院予以管辖。
三、法院应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在原告不能提供其具备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被告将案涉土地及栽植的林木返还给原告。
四、案涉土地并非行洪河道。原告提供了某某县防洪工程图、某某县防洪工程图部分、某某县河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意图证明案涉土地为行洪河道,但是我方认对以上证据在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上不同程度的存在异议(具体内容见质证意见),我方认为以上证据对证明案涉土地为行洪河道无证明力。
根据法院依申请调取的地籍图,也可见案涉土地与周边土地性质相同,属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上述以外的土地。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五、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身为普通老百姓,对原告给予了充分的信任,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既然发包了案涉土地,其就能合法的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抱着这样的心态,被告勤勤恳恳的劳作,多次出钱雇佣人工种植树木。由于案涉土地十分贫瘠,为了能够正常使用,被告还多次贷款雇佣机械改造承包地。被告在该承包地上已花费了某某元,为此背负贷款某某元。
六、如果法院对我方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确认合同无效,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签订合同时,原告作为村集体组织,作为直接管理土地的组织,应当明知其是否具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及案涉土地的使用性质。被告身为普通百姓,不应当也不可能知道案涉土地是否可以承包。如果该合同无效,原告负有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被告并无过错,原告诉称被告对无效合同的签订有过错,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原告应赔偿被告信赖利益损失。该损失包括承包费、被告雇佣人工花费的费用、被告雇佣机械花费的费用、被告栽植的树木的价值以及被告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某某某元。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望法院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代理人:
年 月 日
这就是一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代理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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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词怎么写?
首部。1、标题。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代理词”。2、称谓。顶格写合议庭组成人员。3、前言。正文。1、作为原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2、作为被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尾部。1、结束语。代理人总结发言,提出对本案的看法和结论性意见。应做到概括有力,简洁明晰。2、代理词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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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我想要咨询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 原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持有人。
原告于1998年9月30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期为30年,并合法取得6.3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被告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占为已有,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被告仍拒不返还。
原告在2000年左右因家庭劳动生产力减弱,将其中的4亩承包地口头交由被告进行代耕代种,虽然被告实际代耕代种多年,但其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本案中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任何明确的流转协议,只是口头交由被告进行暂时代耕代种,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所承包的土地,其被告拒不返还,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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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叔叔承包了工程,最近要处理经营权的,想知道目前在安徽土地承包经营权代理词怎么写明的呢?
[律师回复] 自土地承包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都是由基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的,土地调整涉及的范围广、问题多,唯有参与落实者才能真正厘清原委,妥善处理,这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立法本意。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虽未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但上诉人耕种二十余年,发包方未提出反对,视为接受,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上诉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1994年土地调整后,上诉人就一直耕种位于大场畔的这2.41亩土地长达21年,期间精心耕种,纳粮交税,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没有用于非农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没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全面履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所规定的承包方的义务,在这21年里,发包方及集体经济组织任何成员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22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本案中,上诉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在这次土地调整后,发包方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上说,上诉人因之前长达21年的耕种,已经与AA镇邓寨子村委会形成了事实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取得了该2.4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我们也同时看到,一审判决中,也引用了《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但却完全无视本案上诉人耕种21年的这一实际,牵强附会地认定被上诉人与AA镇邓寨子村委会形成事实土地承包合同关系。
和邻居因为土地承包产生了纠纷,准备最近起诉来着,想知道安徽土地承包经营权代理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倪凤桥的委托,并指派张鹏宇律师担任本案当事人倪凤桥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 原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持有人。
原告于1998年9月30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效期为30年,并合法取得6.3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被告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占为已有,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被告仍拒不返还。
原告在2000年左右因家庭劳动生产力减弱,将其中的4亩承包地口头交由被告进行代耕代种,虽然被告实际代耕代种多年,但其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本案中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任何明确的流转协议,只是口头交由被告进行暂时代耕代种,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返还所承包的土地,其被告拒不返还,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 涉案承包土地不适用诉讼时效。
本案中所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属于物上请求权,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只要被告侵犯的状态持续,原告都可以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的请求,以保护物权的绝对性。

四、被告进行代耕代种所获得的补贴以及农业税的交纳,并不能说明原告与发包方终止或解除合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方订立新的承包合同,这表明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并不能当然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故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原告所有。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所侵占的土地。
综上所述,恳请一审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并盼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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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好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本公司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公司总经理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对于上诉人还另行提供了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对该录音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等内容。被上诉人代理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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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土地承包纠纷代理词是什么样的。因为最近有些事情需要处理,需要了解。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称,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其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法院调取的《临时土地证》,也可以证明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但是原告没有提供其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证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观点不成立,即原告不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既然原告不具备案涉土地的所有权,又不具备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原告当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在第一次庭审时称如果原告无权发包国有土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实则不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并非无效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权利转让或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本案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被告在原告是否具有案涉土地使用权上、以及被告是否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上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先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对处理不服后,才能由本院予以管辖。
三、法院应驳回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在原告不能提供其具备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被告将案涉土地及栽植的林木返还给原告。
四、案涉土地并非行洪河道。原告提供了某某县防洪工程图、某某县防洪工程图部分、某某县河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意图证明案涉土地为行洪河道,但是我方认对以上证据在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上不同程度的存在异议(具体内容见质证意见),我方认为以上证据对证明案涉土地为行洪河道无证明力。
根据法院依申请调取的地籍图,也可见案涉土地与周边土地性质相同,属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上述以外的土地。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五、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身为普通老百姓,对原告给予了充分的信任,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既然发包了案涉土地,其就能合法的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抱着这样的心态,被告勤勤恳恳的劳作,多次出钱雇佣人工种植树木。由于案涉土地十分贫瘠,为了能够正常使用,被告还多次贷款雇佣机械改造承包地。被告在该承包地上已花费了某某元,为此背负贷款某某元。
六、如果法院对我方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确认合同无效,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签订合同时,原告作为村集体组织,作为直接管理土地的组织,应当明知其是否具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及案涉土地的使用性质。被告身为普通百姓,不应当也不可能知道案涉土地是否可以承包。如果该合同无效,原告负有全部的缔约过失责任,被告并无过错,原告诉称被告对无效合同的签订有过错,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原告应赔偿被告信赖利益损失。该损失包括承包费、被告雇佣人工花费的费用、被告雇佣机械花费的费用、被告栽植的树木的价值以及被告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某某某元。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望法院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代理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一份土地承包纠纷代理词。
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流转是什么意思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法律
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允许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的物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方式的流转,其处分收益权、获得补偿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依照《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即是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一种是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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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么写
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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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作为刚学习律师专业的同学,我想知道如何撰写承包土地出租纠纷代理词?可以提供一篇范文吗谢谢!
[律师回复] 承包土地纠纷代理词范文如下
你好,以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请参考: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就原告诉某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1、《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原告具有鞋尖村村民的身份,具有承包鞋尖村土地的权利。
  
2、原告承包的土地是荒滩荒地,土地发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告自1990年开始,即在渡泗湖河滩荒地开荒种田。2000年被告与原告通过协商,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原告现耕种的土地及新河滩地承包给原告耕种,并确定了具体面积,河堤内30亩、栽树第20亩、老河险滩第30亩。原告取得承包合同约定的荒滩荒地的承包经营权。
  
3、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后,即已经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其后,原告一直维持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没有违反《土地承包法》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行为。
  承包合同虽然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但是《土地承包法》很明确的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但是应当保护原告的长期土地使用权。即使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约定和记载了承包期限,承包人要求延长承包期限的,也应当延长至《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年限。被告以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四至和承包期限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承包程序和合同内容合法,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应当得到保护。
  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某某律师事务所
作为一个好同学,他和朋友一起开了一个餐饮公司,是合伙经营的,在工商局备案,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合伙经营代理词如何书写的
[律师回复] 餐饮公司合伙经营代理词如下,尊敬的仲裁员:
我接受北京 有限公司的委托,担当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委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活动,通过调查了解和查看相关的证据,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清楚,现本人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以供仲裁庭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5年7月4日,申请人作为学生实习到被申请人处入职,双
方约订了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期间。自动离职至今。但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对申请人的行为一忍再忍,但没想到申请人恶人先告状,向昌平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
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各项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申请人要求确认2015年 7月 4 日至 2015年8月 1
日劳动关系问题:--------不成立
2015年7 月4 日,申请人作为实习学生到被申请人处入职实
习,双方口头约订了工作岗位、岗位职责、相应的权利义务。2015年8 月 1 日申请人突然提出说开学了,该回学校了要离职。对此,经理对此进行了说服教育,之后申请人便私自旷工,不来公司上班,自动离职至今。所以,被申请人认为学生实习期间不视为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认为这只能算为勤工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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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包括被告和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内容:借款时间,地点,金额,利息和支付方式等。被告违约。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双方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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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家土地很多,现在都在城里,所以把家里的那些土地承包了给一方用做种植业,并不是把所有的土地都承包了出去的,只是承包了一般,但是对方趁我们不在,把另外一部分也用了,并没有缴纳费用,因此双方发生纠纷,想问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活动。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贵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
2005年1月1日,经某家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一致通过,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也经过某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而被告认为该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效后,被告已经履行了该合同,原告也分的了合同约定的部分承包土地。而被告现在认为合同无效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没有事实依据。由于被告为了获得不法利益而违法把本应属于分配给原告的土地分包给其他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被告之所以单方面认为该合同无效,其目的在于逃避法律责任。
二、被告应该赔偿因不履行该合同而造成的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为了获得不法利益而违法把本应属于分配给原告的土地转租给其他人,那么该转租收益应该归属于原告,而被告却对该部分收益挪作他用,所以被告的行为不仅仅违约,也涉嫌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营损失,所以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故意不予履行合同,所以原告请求确认该合同效力,并且原告应该把土地转租所获得的收益支付给原告。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院参考,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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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词对法院判决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任何判决以证据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看,代理词不是证据,对判决不起作用。   一、就代理词本身而言,有好的,有不好的。   二、就代理词的法律地位而言,这只是代表律师的观点。  律师的代理词不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不能扭转乾坤。因为它要说的一切都离不开证据,如果你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拿出能够扭转乾坤的证据,代理词就等于是无本之木,没有任何说服力。打官司看证据,当然,好的律师会把证据和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拿出具有较高法律水准的代理意见,从而得到法庭的首肯。   三、辩护词、代理词,法官到底看不看  以前,不少律师的文书水平较低,有些法官的确不看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更别说采纳律师的意见了。这是事实。  现在,一份好的辩护词、代理词对案件处理结果,还是有相当大的影响的,法官也会认真地看。就胜诉案件而言,辩护词、代理词的重要作用不容置疑。为什么法官会认真地看一些律师所写的文书,并对其辩护观点予以大量采纳原因在于,律师文书是律师法学功底、文字水平、实务经验、诉讼技巧的浓缩和载体。在律师文书中,律师的水平如清澈见底的河水,一览无余,一见高低。代理词,只要坚持有理由的话才说,无理由不乱说的原则,书写每一篇辩护词、代理词都字斟句酌,力图每一篇辩护词、代理词都具备法理性、逻辑性、鉴赏性、鼓动性。这样的代理词,还是能起作用的。
您好,我律师让我写一份有关家庭暴力离婚代理词,我还不太清楚代理词怎么写,有没有律师可以给我提供下代理词,谢谢
[律师回复]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就诉被告离婚一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的诉讼。通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清楚,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已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应当判决离婚,为此,以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家庭暴力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破裂的主要原因。
  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但在结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2009年2月,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打原告,不叫原告滚,如果再打,我们就离婚,孩子归被告”。可是在写了保证书以后,被告仍然经常殴打原告。本次起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8 月24日,被告要去打牌,原告讲了一句要被告带小孩的话,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殴打,且手段凶残,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右眼青紫肿胀、眼球充血、头皮下血肿、多处青紫肿胀,最大的青紫肿块达到了10×7CM,这一事实,有原告伤后的照片、法医鉴定、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告在被被告殴打以后,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要求与被告离婚,这就是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
  
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准许。
  前面讲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的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且在本次殴打过和中可说是不顾原告的死活,有较为严重的伤害后果,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的行为,符合实施家庭暴力的要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是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该条规定,应当判决离婚。
  
二、原被告离婚时财产,子、女处理的问题。
  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加上又是长期处身于家庭暴力之中,婚后没有增加什么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不存在争议。原告的嫁妆属于原告个人婚前财产,依法应归原告所有。本案争议的是小孩扶养的问题,《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需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受害妇女的抚养意愿。对有明显暴力倾向,特别是曾经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的施暴方,一般不宜确定其抚养未成年子女。可见,本案原被告的小孩应确定由原告扶养。
  
三、请求对原告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在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告于9 月6日晚上,携带十几斤炸药和汽油,到原告娘家,要实施犯罪,在原告亲属的耐心劝告下,才将炸药销毁,被告爆炸犯罪未遂。但事后还扬言,要达到他的要求才肯离婚,达不到要求就如何如何,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仍存潜在着严重的安全威胁,《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为进一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经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取得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协助下,可以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请求依法作出裁定。各基层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可以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为了预防被告再次走向犯罪和教育有力在保护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本案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原告请求判决离婚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以上是我对家庭暴力离婚代理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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