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
建筑施工事关重大,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关系到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施工质量等,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条文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招投标方面,这一点在案件审理中较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投标,所以当事人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若忽略了招投标环节,则易发生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问题,所以在审理中要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从上述规定来看,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限于几个特殊的类型,因此对这些规定而言,也较易掌握。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定了导致中标无效的6种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存在于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人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外,应当依法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方式。
(三)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一些承包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成各部分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肢解分包;或者承包人将其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都转包给他人,形成了转包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审查清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整个建设工程中的地位,确定正确的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转包方等,以便正确认定合同效力。
除了违法分包外,非法转包也一直是建设工程实务中比较普遍的现象。
在工程被违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关系,其本质属性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在转包人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关的合同纠纷的时候要注意法律的规定,此时也是为了保护建筑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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