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9条第4款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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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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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39条第4款的规定是:对于劳动者不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处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多次旷工、迟到、早退,或者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或者泄露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等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39条第4款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多次旷工、迟到、早退,或者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泄露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等等。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各个方面进一步作全面的严格的考查,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条款或有关规定,如身体条件、文化程度、个人专业、个人文化修养等不符合录用约定条件的,或是经试用期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这一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除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之外,还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用人单位都有权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在制定主体、内容、程序上都是合法的,只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所必须遵守的。如果规章制度不合法,即便是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坚守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地工作,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是劳动合同的实质所在。劳动者擅离岗位,工作上玩忽职守,损公肥私,给用人单位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实践中,劳动者兼职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基于这一客观需要,对兼职现象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见,是否允许兼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决定,如果双方对这一行为予以认可,兼职则可以合法存在;如果对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则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赋予用人单位。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义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具有解除该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是对用人单位的自由用工权的保护,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自由等方面都可能受到极大的限制,这将影响劳动合同正确、及时、有效履行。劳动者的犯罪行为本身也可能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并给用人单位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立法考虑到了这些因素,因此规定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劳动合同影响到了第一个劳动合同到履行,比如因为完成其他厂的工作而耽误了第一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工作就属于触犯第三十就条之第四项规定。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试用期时要对工作负责,对公司负责。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就成为了公司的正式员工,不能无故旷工,做出对用人单位有损失的行为。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允许没有解除的时候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给工作单位带来不好影响,工作单位提出后还拒不改正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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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制定其他的工作制度和休息方法,法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的时间不能超过44个小时,但单位也不是必须要执行法定工作模式的。2、用人单位在制定工作制度和休息方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不会过度疲劳和身体健康。若是对劳动法第39条规定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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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9条第四款的内容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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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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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道路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法53条第一款内容: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条文注释本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只适用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公安机关的车辆都是警车,也不是所有的公安消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的车辆都属于本款规定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另外,这些特种车辆必须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可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何为“执行紧急任务”,有关部门在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使用管理中都应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即为执行紧急任务。最后值得强调的是,上述特种车辆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使本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当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为了规范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使用,防止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权的滥用,本款进一步明确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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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现在需要签一些担保合同。请问,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是什么?请大家帮忙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这里所称主债权的种类,主要指主债权是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指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这里的财物,可以是特定物,比如是某项文物;也可以是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比如一定数量的钱款,钢材、大米等;还可以是无形财产,比如对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为义务内容的债。这里的劳务,可以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如承揽人提供的劳务;也可以没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如承运人提供的劳务。这里所称主债权的数额,指主债权财物的数量、金额,或者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劳务费。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所谓债务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就产生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偿还债权的法律后果。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在1995年4月30日前履行,4月30日就是债务履行的期限,过了4月30日的24点,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实现抵押权。由于债务履行期限是担保责任的起点,因此,抵押合同对此应有明确规定。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物的名称,指抵押的是何种标的物,比如是房屋、土地使用权、还是机器 设备。数量,指抵押物有多少,比如房屋几间,土地面积,机器设备有几台。质量,指抵押物的品质,比如抵押物的质量标准是什么。状况,指抵押物的现时状态,比如抵押的汽车行驶了多少公里。所在地,指抵押物现在何处。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指财产归谁所有或者谁依法具有使用权。
4.担保的范围。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除主债权外,抵押物还对哪些项目担保。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有约定的,抵押人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抵押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除前五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之间可能还有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比如抵押物的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抵押人如果提前偿还债权向谁提存,发生纠纷后是否申请仲裁等等,这些内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合同应当具备前款规定内容,这对于确定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各方责任是极其必要的。实际上,合同订立得越细致,对各方权利义务的保护就越充分。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当事人的疏忽或者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法律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如果认为合同缺少某一项条款即归于无效,不一定有利于经济活动的稳定和顺利进行,而且事实上,一些缺少法律形式要件的合同已被无争议地履行了。因此,本法对于合同法律形式的要求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合同中缺少了法律要求的某项内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补正,一般说来,补正的时间越早越好。补正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未规定欠缺合同内容的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又无法达成协议,并对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就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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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有什么前提?
第三十九条细则规定,雇主在以下情况下有权立即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侵犯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原单位运营且不听劝阻;劳动合同无效或失效;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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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要是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在劳动者具有其中任一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合法解除,并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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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学因为担保的事情要处理,想要咨询一下,关《担保法》第39条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释义】本条规定了抵押合同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这里所称主债权的种类,主要指主债权是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指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这里的财物,可以是特定物,比如是某项文物;也可以是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比如一定数量的钱款,钢材、大米等;还可以是无形财产,比如对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为义务内容的债。这里的劳务,可以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如承揽人提供的劳务;也可以没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如承运人提供的劳务。这里所称主债权的数额,指主债权财物的数量、金额,或者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劳务费。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所谓债务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就产生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偿还债权的法律后果。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在1995年4月30日前履行,4月30日就是债务履行的期限,过了4月30日的24点,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实现抵押权。由于债务履行期限是担保责任的起点,因此,抵押合同对此应有明确规定。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物的名称,指抵押的是何种标的物,比如是房屋、土地使用权、还是机器 设备。数量,指抵押物有多少,比如房屋几间,土地面积,机器设备有几台。质量,指抵押物的品质,比如抵押物的质量标准是什么。状况,指抵押物的现时状态,比如抵押的汽车行驶了多少公里。所在地,指抵押物现在何处。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指财产归谁所有或者谁依法具有使用权。
4.担保的范围。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除主债权外,抵押物还对哪些项目担保。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有约定的,抵押人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抵押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除前五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之间可能还有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比如抵押物的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抵押人如果提前偿还债权向谁提存,发生纠纷后是否申请仲裁等等,这些内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合同应当具备前款规定内容,这对于确定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各方责任是极其必要的。实际上,合同订立得越细致,对各方权利义务的保护就越充分。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当事人的疏忽或者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法律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如果认为合同缺少某一项条款即归于无效,不一定有利于经济活动的稳定和顺利进行,而且事实上,一些缺少法律形式要件的合同已被无争议地履行了。因此,本法对于合同法律形式的要求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合同中缺少了法律要求的某项内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补正,一般说来,补正的时间越早越好。补正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未规定欠缺合同内容的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又无法达成协议,并对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就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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