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程风险转移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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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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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需要明确两个基本点:一是控制风险:在项目建设阶段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转移:关于索赔系统的风险实施,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其中包括实行担保制度和施工保险。
对于工程风险转移措施有哪些

风险管理是人们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辩识、评估、预防和控制的过程。建筑工程由于其规模大、周期长、生产的单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施工不确定的因素,比一般产品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风险管理是对项目目标的主动控制。首先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然后将这些风险定量化,对风险进行控制。国际上把风险管理看作是项目管理的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和目标控制是项目管理的两大基础。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风险转移是工程风险管理对策中采用最多的措施,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两种常用方法。

(一)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向保险人(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工程保险一般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强制性的工程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和其他国家法令规定的强制保险)机动车辆险、10年责任险和5年责任险、专业责任险等等。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在实施期间的所有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即对施工期间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其他物质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的人身伤亡和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过去,一切险的投保人多数为承包商;现在,国际上普遍推行由业主投保工程一切险。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设计、咨询专业人均要购买专业责任险,对由于他们的设计失误或工作疏忽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偿。

国际上工程涉及的自愿保险有以下几种:国际货物运输险、境内货物运输险、财产险、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汇率保险等等。国际上工程保险的通行做法和特点是: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业务中充当重要角色、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工程保险发展提供了保障,投保人与保险商通力合作是控制意外损失的有效途径,保险公司返赔率高且利润率低ぁ一级建造师。

(二)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是指担保人(一般为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团体或个人)应工程合同一方(申请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作出的书面承诺。工程担保是工程风险转移措施的又一重要手段,它能有效地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许多国家政府都在法规中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担保,在标准合同中也含有关于工程担保的条款。

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如下:

第一,投标担保: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之前或同时,向业主提交投标保证金(俗称抵押金)或投标保函,保证一旦中标,则履行受标签约承包工程。一般投标保证金额为标价的0.5~5%;

第二,履约担保:是为保障承包商履行承包合同所作的一种承诺。一旦承包商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给予赔付,或者接收工程实施义务,而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义务。这是工程担保中最重要的,也是担保金额最大的一种工程担保;

第三,预付款担保:要求承包商提供的,为保证工程预付款用于该工程项目,不准承包商挪作他用及卷款潜逃;

第四,维修担保:是为保障维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负责维修而提供的担保,维修担保可以单列,也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内,有些工程采取扣留合同价款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

以上四种担保是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除此这外还以以下几种:反担保、付款担保、业主无能为力担保、分包担保、临时进口物资税收担保、完工担保、差额担保、施工执照担保等。

由于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风险管理正成为工程项目管理日益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的来说,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多变的高风险作业,而施工现场又是事故多发的作业现场,风险管理在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项目质量可能产生的风险,控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包括实行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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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风险转移的防范措施是什么?
技术合同风险转移的防范措施是:谨慎审查签约对象、约定技术合同有关权益归属等。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等就容易混淆。混淆了合同的性质,就容易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现错位,导致不应有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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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防范拖欠工程款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防范拖欠工程款风险的措施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诉讼时间的掌握
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
2、提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防范拖欠工程款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防范拖欠工程款风险的措施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诉讼时间的掌握
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
2、提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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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转移风险的方式?
转移风险的方法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转移,风险自留和控制损失。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方式,投资者规避风险的同时,放弃了潜在的利益。风险转移是最常用的方式,包括合同转移和保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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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防范工程索赔风险及应对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编制索赔报告。
其次,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提高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和索赔意识,应尽快收集能够支撑索赔成立的证据、变更指令等,承包人仅知道部分索赔事项;3、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通常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拖延质量验收、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日报及工长的工作日记,监理收到通知书后,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可预计的障碍发生等等、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已经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气象记录温度风力雨雪等,或者工程验收决算时一并提出,等到发生索赔事宜时、延迟供应材料。只有承包人管理人员具备索赔意识后。施工企业应建立索赔管理台账,再交监理提出索赔的具体内容。而实际操作过程中!
首先,当事人一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或者另一方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声明将对此事件索赔、迟延支付工程款、技术规范等、延迟交付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把握索赔时机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再次;
4,表明对方已经收到了索赔通知,从而获得利润,或者邮件到对方指定的收件地址:
1,往往延误了索赔时间和索赔项目导致自身利益受损;5;
6,施工计划和现场施工记录等,对非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签字的签证单、设备、赶工费的增加,在监理收到通知后28天内、还是要加强索赔的管理,等到施工过程后期找机会进行确定、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证据。如果对方不作出反应;工程材料的采购;工程各项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以上这些都是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事项;更长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工程合同及附件,不然将失去索赔权利。往往工程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极低的价格承接到工程。工程索赔的主要环节大致有如下几项,包括招标文件。
最后;
2,及时详细记录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件,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用在专用条款中将各项事项发生的节点约定清楚,完工时形成一份完整的台账,可以有据可循,可以要求对方在索赔报告上签收,才能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对有关索赔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主要是想在施工过程中争取索赔事项来弥补当场的低中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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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叔叔是在工程工地施工现场工作的。最近遇到一点困难。请问一下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在取得合同资格后,应把主要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如经营处,负责施工合同的审阅,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在合同实质内容审查时,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对有关的条款内容应引进足够重视。要注意避免合同工期约定的风险,如开工时间约定以开工报告之日起算,合同约定按日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好有封顶条款,对工期保证金的处罚约定要合理,避免逾期数日全额扣罚。要注意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条款的风险防范。要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条款的风险防范,约定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尽量不要超过行使优先权的时间,争取约定默认条款,保修金条款应明确约定分期扣回的时间和比例。注意对通用条款的研究,把握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关系,化解通用条款对施工方不利的规定,运用通用条款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内部承包合同风险的防范。注意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防范。
我舅舅在投标的时候串通别人一起投标,现在被人举报要求赔偿,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我国调整企业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通则》所共同构建组成的。在实践过程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存在松散和不健全的现状。这就必然导致在反不正当领域的维权人的维权成本明显要大于违法成本,笔者在仔细梳理了本所代理的相关案件后不难发现原告胜诉率要低于被告胜诉率。那么如何才能够在反不正当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成功的维护企业的正当竞争权利呢?本文意在阐述企业在反不正当纠纷发生前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在企业发展过程在注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防范体系,这种体系必须是一种内外兼修的防范体系。
所谓对内的体系主要是指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员工掌握商业秘密后自行“创业”或者接商业秘密直接转给企业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这类案件中存在着大量和劳动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比如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适用。建立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体系
首先应当聘请律师建立保密制度,在这个保密制度中应该对企业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等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特征。在笔者遇到的案件中存在一个典型案例,某企业为了建立一个客户数据库,花了大价钱购买数据库软件,建立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却唯独没有聘请律师对客户数据库的结构进行法律评估,结果在诉讼过程在由于数据库中缺少客户维护信息导致法院认为该数据库中的客户信息属于一种可以从公开场合获得的信息,不具备完全的商业秘密特征而败诉。
其次,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建立一个包含商业秘密保护的劳动体系。在这个劳动法律体系中应当涉及到技术员工、企业高管和销售人员等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
所谓对外体系,是指企业对外的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被商业伙伴或者竞争对手非法取得。在此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在商业行为发生以前就请律师介入其中,对商业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作出完备的约定,同时需要律师结合商业交易的习惯对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履行方式出具法律建议书。实践中笔者遇到过一个典型案例,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企业胜诉,其关键点就在于企业投标前,由律师介入给企业投标小组的订立了一个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且对投标小组成员专门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导致虽然投标小组的核心基数人员出卖核心基数给竞争对手,但是企业还是成功取证并且在诉讼前避免了商业秘密的外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业秘密在建立保密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大成本,维权过程也比较艰难,所以某些技术秘密能够申请专利应当申请专利,相对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的具有无需建立保密体系和维权成本较低的优势。
在商业秘密保护案中需要客户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列行为将不构成商业秘密: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下列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 签订保密协议
、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三、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技术秘密将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四、商业秘密保护中客户名单的认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六、商业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
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如果 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七、商业秘密保护暗中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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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转移流程是什么
风险转移的基本流程,首先是寻找风险转移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单位,在洽谈以后再进行风险转嫁,也就是将风险项目进行外包,最后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降低员工的各种赔偿风险,风险转移的流程主要是根据风险转移的方式来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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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刚接触建筑工程这一块所以对很多都不是很了解,我想咨询一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概念和应对措施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的风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经招投标过程且有效中标。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的情形,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均在必须招标的范围内。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形有:
(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
(2)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
(3)投标人串标或行贿;
(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6)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律师策略:发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合适的承包人。选择招标方式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承包人一定要做投标法律手续,否则,工程施工到中途会有很多不确定风险。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方拒绝签订合同的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律师策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方与投标方就具备了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事项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对于发包人而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由于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可能以低价投标的方式争取中标,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就可能会再讨价还价,为防止双方在不能如期签约或者不能达成一致后,出现承包人滞留施工现场,要求一系列误工等索赔情形出现的,在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发包人应尽量避免让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三、招标过程产生废标的风险
  由于投标方导致建设工程废标的风险因素主要有:
  
1、虚拟内容,包括虚拟企业资质等级,承包实力,施工业绩等;
  
2、形式上或程序上不合法,主要是指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有关投递标书的行为要求;
  
3、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由于招标方的行为产生废标的风险因素主要体现为招标方滥用权利,突出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违反建设主体资格的规定;以行政指令代替市场竞争。
  律师策略:发包人要强化投标单位的资质控制、招投标过程控制、强化签约管理的风险防范,做到互相控制。
  现实操作中,很多发包人先选定承包人后,与其签订一份合同,由承包人一手单方操作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等过程,这样存在很多不利于发包人的因素,如合同备案后,一旦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极易造成备案合同的适用。
  因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操作上述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过程中加强对文件中实质条件的审查工作,防止出现对其极为不利的条件和后果发生。
  
四、主体不合格的风险
  实践中,主体不合格是导致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二者在主体资格上都要受以下两方面的限制:一是经营范围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营业执照对行为能力的规定和限制;二是行业特殊规定的限制,尤其体现在施工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律师策略:发包人要识别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挂靠经营。因挂靠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招标阶段可能很难发现,但是到了施工阶段往往暴露无疑。挂靠方式主要有三种:完全挂靠型;技术挂靠型;“以包代管”挂靠型。
  实践中,发包人主要从资金、技术、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进行识别,在投标过程中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拟派驻的项目经理个人资料(项目经理证书、职权范围:全面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承包人法人行为)、施工方技术人员组成名单、更换项目经理条件等,同时也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
  
五、建设工程招标的决策风险
  在招标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的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缺乏足够合格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员,缺乏对员工的表现予以恰当评估和考核,因此发包人应逐步加强招标策略的进退应对。
  
六、建设工程招标市场的其他风险
  
1、固有风险包括:信息风险;货币汇率变化;国际经济形势;国内经济形势。作为实质上的风险因素,市场风险倘若现实发生,则可能导致招标投标失败并形成损失。
  
2、社会及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招标过程常常受到社会的影响,例如社会观念、社会制度、相关政策等诸多变化的影响,同时,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条款的模糊等均对建设工程招标造成不良影响。
  
七、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导致争议的风险
  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除引起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风险:如果某项工程的分包人比较多,关系复杂,更容易引起干扰因素和连锁反应,导致局部工程影响整个工程,进而影响发包人的根本利益。
  应对策略: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应明确,将总承包人施工范围及指定分包的范围都包括在内并进行备案,并列明不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特殊项目,同时还应明确承包人不得分包的项目,防止承包人进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违法分包的情形产生。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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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今年刚在业务中加了工程承包,因为不熟路,所以想知道工程合同范本的应用规避风险有什么措施
[律师回复]
1、风险的预测、分析、评价。风险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并非不可知,绝大多数是可以预测,风险概率在一段时间、一定范围内是稳定的,如工期延误事件,工程设计变更事件,几乎在每一个施工阶段都会发生,就使这些风险事件概率相对稳定存在。风险虽然可以预测,但这种预测不是轻而易举,需要依靠观察掌握有关知识,调查采访,参考有关资料,熟悉法律法规,向有经验的请教,使致准确地对风险作出预测,就可以掌握适当的处理风险的方法。风险预测后,要进行分析和评价,通过分析和评价测定风险量,作出处理风险结果的评审。
  
2、控制风险。主要是在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前,合同谈判签订阶段,合同履行时全过程三个阶段的防风险。控制风险一是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三是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四是掌握要素市场价格动态;五是加强合同管理,分析工程风险;六是管好分包商减少风险事件。
  
① 合同谈判签订前的风险防范。这是施工合同事前要进行的防风险,投标前要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度,经营作风,履行能力和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相应条件。了解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四证(即立项、规划、土地、建设许可手续)是否完备,有否设计施工图,应拆迁是否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做好,项目周边是否存在矛盾和纠纷,房产开发商的开发条件和资质是否具备。还要侧面调查了解业主对项目工程的资金到位率情况,后续资金来源能否保证。还要了解业主方是独资企业,还是合资、合作企业,是否有债务等。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单位还应充分了解其以往工程招标签订合同条款进行对比,应对招投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责任,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细心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工地,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并与项目经理部认真确定各个子项的单价和各项技术措施费用并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② 合同谈判及签订阶段如何把握好风险防范。
  在合同谈判及签订阶段,主要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复查,结合工程实际和业主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一、是要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审核人员,如经营处负责施工合同的审阅。
  
二、是细心复核合同文本,根据发包人提出要求,逐条逐句,逐字(包括文本的标点符号、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在审核中要多长个“心眼”,多考虑一些问题,多提出一些防范风险的建议和修改意见,把问题想得复杂一些总比不去考虑、不去分析研究的好,仔细分析琢磨条款内在函意。
  
三、是适度掌握谈判策略和技巧。在合同实质性谈判阶段,应选择有合同谈判能力和有经验的人参与合同谈判,谈判人员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明确分工,像楼总讲的“谁是主角,谁当配色,谁唱红脸,谁唱白脸”都要预先制订方案。
  通过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条件,该讲要讲,该提出的问题要提出来,极力维护企业的权益。同时还要提出对业主的约束条件。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实际的经济交往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特别施工合同,施工方往往占下风。因此,权力还要靠自己去争取,如有可能应尽量争取合同文本的拟稿权,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商讨,切不可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防止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起草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条款,还有业主的反索赔条款。有的业主往往会在未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提供条件苛刻的非示范文本合同草案,要求施工企业无条件全部接受,其合同条款往往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由于施工企业所处的境地十分被动,因此要尽可能地了解各方面的可靠信息,坚持原则,运用策略,运用政策法规,尽可能修改完善,规避风险,切千万不可盲目迁就,轻率接受,急于求成,往往会后患无穷。另外,合同谈判人员在谈判策略上,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换风险,对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就是平等的合同条款,公平的约束条款,同时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四是掌握和执行好合同的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做好相互制约,要认真执行项目论证制度,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在这方面我们公司已有一套程序,平时也已按公司规定执行。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大项目或者需投入资金量大的项目,请分公司领导及项目经理在调查了解和洽谈的基础上,如需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协助或把关审查时,应提前将有关资料送交相关处室查阅,提早联系介入,不要等到时间很紧或工作很仓促时来办理,就比较被动,要作好提前的准备。
  
③ 加强合同履行时全过程的风险防范。
  
一、是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动态的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这就要制定完善合同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包括质量、安全、技术及对人、物等管理。我们公司在这方面有一整套完整详细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需要我们加大监督和执行力度,对每一项工作包括质量安全都要责任到人,管理到位,措施有力,手续完备。否则,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是企业和项目部的最大损失,也是企业老总们最担心的风险。所以说履行合同中全过程的动态管理非常重要,因此,请项目部经理要善于分析本项目中哪些地方、哪些人员、哪些时间段最容易发生质量安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做到及时研究,提前防范。合同管理中还要加强项目成本的分析、调整和核算,以防止或避免经济亏损。
  
二、是管好分包商,减少风险事件。对分包商的工程和工作,总包商负有协调和管理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所以对分包的工程和其工作要严格管理,督促分包商认真履行分包合同,把总分包之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为与分包之间减少纠纷,在签订分包合同时,特别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时间和方法等条款及制约条款写进去,写明确。比如工程进度款支付写明:工程进度款按业主支付给本工程总包方(或甲方)进度款的比例支付给分包方(或乙方)。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共同验收,质量符合要求后,予以结算,双方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
  
3、转移风险和开展索赔制度。
  风险转移包括相互转移和向第三方转移风险,转移工程项目风险有以下几种措施:
  
① 推行索赔制度,相互转移风险。对于预测到的工程项目风险,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时,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在施工合同中不可预测风险事件的发生,是造成经济损失和时间损失的根源,合同双方都希望转移风险,所以推行索赔制度是相互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但在建筑市场激烈竞争情况下,发包者往往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把合同风险全部或大部分转移到承包者身上,索赔条款也不利于承包方。为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每一条款内容,特别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和索赔条款必须写具体写明确。要加强索赔意识,学会索赔方法。同时还要纠正施工企业当前普遍存在不敢索赔,不会索赔,不能索赔,不让索赔的现象。
  什么叫索赔: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可以合同当事人一方引起,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引起。索赔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条款,可作索赔法律依据。另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门制订了“索赔”条款,这个条款对索赔时限,索赔程序和索赔依据都作了严格的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如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以上述内容可以说明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常见的索赔证据: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函告、传真,补充协议,指令或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工程照片,气象资料,各种验收报告,建材的采购、运输管理、使用等原始凭证,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国家发布涉及工程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
  搞好索赔的前提是签好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尽量为自己一方埋伏下索赔机会;二是尽量使对方忽略履行合同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只要在签订合同时能做到这两点,就能为履行合同时提供索赔成功和机会。
  索赔的事实依据主要有: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2)施工中人为障碍引起索赔;
(3)工程变更引起索赔;
(4)合同文件中模糊和错误引起的索赔;
(5)由于发包方原因引起工期延长引起的索赔;
(6)加速施工引起索赔;
(7)设计图纸错误引起索赔;
(8)施工图纸拖延引起索赔;
(9)增减工程量引起的索赔;
(10)发包人拖延付款引起的索赔;(11)价格调整引起的索赔;(12)发包人风险引起的索赔;(13)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14)暂停施工引起的索赔;(15)终止合同引起的索赔;(16)国家政策、法律变更等等。
  
② 向第三方转移风险,包括推行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
  
A、推行担保制度,是向第三方转移风险的一种法律保证的作法,我国《担保法》规定有5种担保方法,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推行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为宜。
  第
一:保证(信誉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一般有银行保证或企业保证。银行保证,国际通行作法是在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实行银行保函制。企业保证,是指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保证人,由其出具保函,承担代偿责任。
  第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担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承接工程时的借款垫资及提早支付履约保证金都可以推行抵押担保,减少风险。
  
B、推行保险制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工程保险是工程承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也对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等设置了相应条款。
房屋买卖过程中风险转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于不动产交付时转移。”所以,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以及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风险自房屋交付时转移。但因房屋交付与其所有权转移大多分开进行,故会出现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甲,但却又为买受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则争议较大。对于买受人乙而言,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因其并未实际占有房屋,无法实际保障房屋安全,即房屋交付并未实际完成,所以在房屋毁损、灭失时,乙无须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那么在出卖人和甲之间应该由谁来承担风险呢笔者认为,应该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出卖人虽然将房屋交予了甲,但其在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乙后已经不能为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甲现在的“占有”也只是暂时的替出卖人进行“代管”的行为,因此不利风险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房屋买卖风险转移的程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于不动产交付时转移。”所以,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以及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风险自房屋交付时转移。但因房屋交付与其所有权转移大多分开进行,故会出现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甲,但却又为买受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则争议较大。对于买受人乙而言,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因其并未实际占有房屋,无法实际保障房屋安全,即房屋交付并未实际完成,所以在房屋毁损、灭失时,乙无须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那么在出卖人和甲之间应该由谁来承担风险呢笔者认为,应该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出卖人虽然将房屋交予了甲,但其在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乙后已经不能为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甲现在的“占有”也只是暂时的替出卖人进行“代管”的行为,因此不利风险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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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是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吗
风险转移也不单是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风险的转移方式除了保险转移外还有非保险转移,比如订立经济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别人,类似于租赁合同、基金制度等,保险转移的话,就是购买商业保险,一旦面临风险,保险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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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 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进行合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识别风险首先要对风险因素进行分解,构成风险结构层次图(公路项目的风险结构图),然后运用反向思维把不利因素找出来,从反向角度来论证,最后,通过对项目进行后评估不断积累经验,加强风险识别的准确性。我们把风险定义为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见风险的大小与出现不利结果的概率大小成正比。在公路项目中,仅仅利用风险估测的三个参数来为风险管理提供依据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结合公路项目的特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即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就是以风险估测的三个参数为基础,对具体的公路项目评价模式进行适当的数学处理,使之能反映风险因素的过程。风险分析也就是在这些评价指标中加入风险因素,例如法律风险因素、经济风险因素等。
始终坚持“利益原则”。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拒绝补偿承包商的损失,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细致审查,其审查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写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这是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生效。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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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我老公前一段时间接了一个施工工程,现在已经开工了。不知道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减少施工合同风险呢?
[律师回复] 1 降低合同风险,确保企业最大利益
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不断规范完善,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日趋变得重要。合同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无法定理由,均须按合同履行。合同关系到一个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是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关键,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怎样将一份合同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是企业必须重视的。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发包交易中过度向发包人倾斜,使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承担过多的风险,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风险是我们企业今后要面临的重要问题。现就如何降低合同风险以保证企业利益提出一些粗浅见解,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一、合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的业主资信状况不好,或不具有法人资格;
(2)工期比较紧,工程难度大,工期一旦延误业主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严重;
(3)无工程预付款,需垫资施工;
(4)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间约定不明确。如胶州市西湖小区工程,合同条款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此合同既无付款时间也无付款比例,这就给以后进度款的申请留下了隐患,因此这种合同条款必须与业主重新协商签定;
(5)施工水域及用地的征用手续不完善,存在施工水域的污染问题,如造成污染,由于养殖户的干扰造成施工的延误及赔偿事项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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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范围及质量等级约定不明确;
(7)不可抗力的约定不详细,如遇到台风、暴雨、大风及其它较大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政府行为给工程造成的停工与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应怎样解决;
(7)违约责任的罚款,如罚款过重施工单位能否承担的起;
(8)争议方式及争议所在地。
还有工程变更风险、材料的市场价格风险等。虽然在示范文本中,从合同条件规定看,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教多,但在目前,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了承包方。而承包方为了能揽到工程,在签订合同时不敢据理力争,而是由业主牵着鼻子走,在这种状态下很难体现合同的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
二、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1)工程投标前应严格审查项目的可行性
首先,购买招标文件前,承包方应组织专人到施工地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所要施工的工程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水域征用及拆迁工作是否完成,“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是否已具备,从侧面调查了解发包方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在对业主充分考察后,认为可以承担这项工程时,才能购买招标文件。拿到招标文件后,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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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风险不一定转移吗
一般情况下在所有权转移的同时风险也随所有权转移,虽然《民法典》中规定,风险转移问题可以有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同时也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出卖人将标的物送到指定的地点并且交给承运人之后,这时候风险只能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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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有哪些,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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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到一家建筑公司做管理人员,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非常害怕出现合同风险,请问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控制主要措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建立企业内部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是企业对即将面临的各种风险加以分析和决策的过程。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小组,将项目的风险管理落实到相应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班子。
2.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3.转移风险和开展索赔。工程索赔制度正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还要注意向第三方转移风险。主要通过履约保证、工程保险和工程分包等方式来实现风险转移。
4.防止借资、垫资承接工程。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前就签订协议或者企业间借贷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无效民事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对施工企业极为不利,可能导致投入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或者无法收回。
5.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口头承诺和保证,一“字”干金,而非一“诺”千金。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确定。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一能获得最大收益。
防范合同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有哪些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有哪些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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