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特别的要求,当事人自行约定即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这一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的数额。
土地出让合同迟延交付土地违约金规定是按照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的要求的期限开发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罚款,但不会要求对方交纳违约金的,如果不整改的,可能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出让合同违约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什么?
1、土地出让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合同执法偏宽客观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的违约有损于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一般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2、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金是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的,守约方要想得到违约金,必须能够证明对方存在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义务的情况,这三种情况也是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义务时,虽然有违约的事实,但不是出于违约方的本意,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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