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这两种维权方法很实用!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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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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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调、裁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二、复议、诉讼。对征地批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然后再进行行政诉讼,直接从根源针对省政府的批准行为维权。不过这个程序对于时间要求和法律素养比较高,需要由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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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是四川省某县农民,3月,因为修建高铁需要,县国土资源局在其村里张贴《拟征土地公告》。5月,县国土局张贴《征收土地公告书》,载明经过四川省人政府批准征收该村土地5公顷,并公告了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同年8月,张先生所在村内贴出具体安置补偿方案,告知每亩耕地的补偿价格是3.5万元。但是张先生认为该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生活需要,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县政府协调无果,便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四川省人政府申请裁决。

农民在遇到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安置方式不满意,往往采取投诉、举报途径解决,或者用违法抗拆。那么除了这些途径,还有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途径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下面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大家具体科普。

一、协调、裁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由此可见,农民对于征地标准不满意,先向属地县政府申请协调,对于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儿的批准征地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指省政府或者国务院。

很多朋友来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的时候都说,这个事情本来就是县政府组织的,去找他们不会相互推诿维护吗?有这样的疑虑和担忧是很正常的,所以设立了申请裁决这一救济途径。可是省政府那么远,真的能够帮助到自己吗?

为了减少农民的劳累,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其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这样在县或者县级市的农民在申请裁决的时候可以先到市政府申请。不必劳心劳力跑到省政府去申请裁决了。

二、复议、诉讼

按照上面所说的,主要是靠政府内部进行协调。从效果上往往不尽人意,如何更加有利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

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对于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而依照裁决程序的规定,省政府就成了行政诉讼的被告,把省政府拉入诉讼程序就、给予压力更有利于问题的结局。

维权小诀窍:农民如果对于安置补偿不满意,还有一种方式是直接对征地批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然后再进行行政诉讼,直接从根源针对省政府的批准行为维权。不过这个程序对于时间要求和法律素养比较高,需要由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进行。

好了,今天给大家讲解的东西涉及的专业术语和法律知识比较多。大家对于农村征地的相关问题还有不了解之处,可及时咨询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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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19条规定,房屋评估后,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不仅仅这些法律规定,还有很多方式方法去解决安置不合理的问题,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好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最佳时机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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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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