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征收拆迁工程的持续和广泛推进,各个地区农村的土地房屋都将面临征收。
对于农民来说,征收拆迁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唯一能把控住的就是拆迁补偿款。
当然,为了以后更好的生活,每一个农民都希望能多争取一些拆迁补偿。
但在现实的拆迁中,对于拆迁补偿的分配却出现了问题。
在实践中,很多时候被拆迁农民感觉自己拆迁补偿中的土地补偿款被村集体或者村委会“截留”了,从而直接导致最后的拆迁补偿款过低。
很多被拆迁农民因此质疑村集体是否涉嫌贪腐,也因此产生了很多“官民”的暴力事件。
那土地补偿款到底归谁所有呢?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问题的解决结果:
案情概述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最高法行申2252号行政裁定
案由:不履行土地补偿法定职责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翔宇塑钢窗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件简要情况:
翔宇公司系新立城镇政府招商引资企业。
翔宇公司与新立城镇齐家村签订协议,使用齐家村耕地10000平方米用于扩建塑钢窗厂,并有长春市南关区规划部门为翔宇公司颁发四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获得吉林省国土厅颁发的用地预审报告。
但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1年5月13日,净月管委会和长春市国土局净月分局分别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翔宇公司使用的上述10000平方米土地,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
2014年6月25日,净月土地收储中心与翔宇公司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对翔宇公司房屋、地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净月土地收储中心将补偿足额支付给齐家村。
2015年翔宇公司足额领取补偿款。
但对土地补偿费有异议,因净月管委会未将土地补偿的费用补给翔宇公司。
翔宇公司认为不予补偿土地补偿款行为违法,导致自己最终的补偿款大幅度损失。
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按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款612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认为,翔宇公司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履行全部征地审批程序,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是与村集体签订协议,使用集体土地。
涉案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净月管委会已将土地补偿款给付村集体并无不当。
翔宇公司若主张未到期土地权益,可另行向村集体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翔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翔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也就是说,由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并非属于土地使用权人,而是归属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仅可以就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属于其所有的物品获得补偿。
本案中,翔宇公司仅仅是涉案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并非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净月管委会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涉案土地所有权人齐家村,并无不当。
同时,净月管委会对翔宇公司的补偿,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予以评估补偿,补偿款总额中已经包含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此情形下,翔宇公司又主张土地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驳回翔宇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该案最终未予支持原告(被征收人)要求政府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求。
其法理依据在于农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所以,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归于集体。
而农民仅能依据土地使用权的权限要求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征收补偿款。
具体来说,拆迁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也就是归村集体所有。
村集体可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整个村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如建学校、建公共设施、办村办企业等。
而农民的拆迁补偿费主要集中在房屋以及青苗补助费等上面。
所以,综合上述案件,在明律师要提醒各位被拆迁农民的是:要想提高征收补偿费用,最该集中在房屋的价值衡量和青苗的市场价上。
实践中,这也是拆迁方最容易压价的地方。
而针对房屋价值,被拆迁农民应注意证件齐全和手续合法才能充分保障争取房屋价值的最大化。
对于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判决结果是具有普遍指导性的。
当然,征收拆迁,各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但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为参考。
所以,如果被拆迁农民在土地补偿费上有异议,还得慎重考虑,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地方政策,(如有必要,可咨询专业律师)作出正确理智的判断,避免浪费争取高补偿的时间和成本、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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