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征收维权的期限不要轻易放过,不然后悔也没有用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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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这些征收维权的期限不要轻易放过,不然后悔也没有用的

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有权发起的众多法律程序,均有其法定的起诉、申请期限。

一旦“过期”,被征收人就将丧失通过此法寻求救济的可能。

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梳理最为常用的那些发动某一救济程序的“期限”,希望广大被征收人能够将它们牢记,以免“过期”……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在明律师需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此3条规定的是3种不同情形下的“民起诉官”期限:直接找法院告的,6个月;经过行政复议后向法院告的,15天;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告到法院的,一般情况下等2个月;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告。

通常来说,被征收人因遭强拆报警的,属于紧急情况,不受2个月的期限限制。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所谓“最长起诉期限”,被征收人了解即可,切不可按这个期限来理解自己的起诉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大家要注意,这是特殊情况,被征收人应尽量避免,而不是在怠于行使起诉权利的前提下寄希望于找理由申请延长。

三、申请国家赔偿期限

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20、21条规定,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在明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上述两处规定,《办法》适用于征地项目已获批准,征地公告已经发布的阶段;《规定》中所谓的“听证”则是项目报批前的听证。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可有两次寻求听证机会的权利,但要注意条文中所列的期限。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评估中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综上,两个“10日”,是被征收人在此环节寻求救济所应遵循的期限。

七、公诉案件被害人抗诉请求期限

实践中,被征收人如遭遇违法暴力强拆、逼迁,则有可能遭受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人身攻击,导致身体受伤或财产遭受损失。

此时,被征收人就可能沦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身份。

如果被征收人对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对强拆者认定的罪名量刑轻重等问题不服,依法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此种情况虽然“意义有限”,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仍是有所发生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述列举的均是被征收人主动发动某一程序所应注意的期限。

实践中与被征收人行使救济权利相关的期限不胜枚举,重要的还包括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判决15裁定10)等。

被征收人务必要对这些期限保持高度注意,避免因疏忽大意、拖沓延宕而耽误了行使权利的期限,使自己的救济途径因此被无故压减。

及时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帮助维权,被征收人则只需按照律师的指示行事,便不用担心错过重要的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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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补偿程序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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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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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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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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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5、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支取,由村委会代表领取。如何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依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经2/3以上多数通过分配方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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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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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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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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