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一拖再拖,几年前的评估价格还能否作数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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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由于政府怠于行使征收拆迁的权力而拖延时间过久,后续再次开展征收拆迁过程时,房价已有明显的涨幅时,就应当认定征收拆迁开展之初的房屋价值评估已过有效期,并重新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以保证被拆迁人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便可不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
房屋征收一拖再拖,几年前的评估价格还能否作数吗?

可以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多少年轻人的一大人生目标,有了自己的家,便可以不再奔波卖命为房东买房,拥有属于自己的归宿,才可以更好地享受生活。但随着城市及农村的不断发展,家中的老房子也逐步地面临着拆迁的问题,但是拆迁过程可能并非一帆风顺,在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代理过的案件中,就出现过征收拆迁公示公告工作早已在多年前开展,而到现在才进行征收拆迁,而使用的补偿标准也是许多年以前的评估标准,这又是否合法合理呢?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此,在多年前即公告了房屋征收拆迁标准并经评估,而多年后才要求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进行拆迁的情况下,一般来讲仍需按照当初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的评估标准来补偿,而对等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也应当按照当初被拆迁房屋估价时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来计算,因此也就不存在多年后才开始拆迁但房价飞涨而置换不起当年的产权调换房屋的问题了。

但是,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式并非只有产权调换一种,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等其他补偿方式,近年来房屋价格逐步攀升,而此时再使用几年前的评估标准来补偿,就明显不公平合理了。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价值评估的有效期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有详细的规定,只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房产价值的评估有效期为一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中也并未明确的规定评估的有效期为多久。因此,当我们遇到相类似问题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再制定进一步的维权策略。

政府在开展征地拆迁程序后应当及时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通常情况下也会在一年内完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而政府在开展征收拆迁工作后迟迟不主动与村民沟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怠于行使其征收拆迁的权力,村民也并无过错,而在多年后重新启动征收拆迁程序并且继续使用多年前的评估标准,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并不公平合理,不能把政府的错误让被拆迁人来买单。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若是由于政府怠于行使征收拆迁的权力而拖延时间过久,后续再次开展征收拆迁过程时,房价已有明显的涨幅时,就应当认定征收拆迁开展之初的房屋价值评估已过有效期,并重新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以保证被拆迁人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便可不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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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为指导。在房地产价格评估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要求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委托人;房地产价格评估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程序、标准等应向社会公开。  

二,评估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基准地价是指按照不同的土地级别、区域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的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指对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的地块评定的具体价格,它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许多具体条件评定某一地块在某一时间的价格;房屋的重置价格指按照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运输费用等,重新建造同类结构、式样、质量标准的房屋价格。  

三,评估以当地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房地产价格形成的因素复杂多变,必须依赖于客观的估价理论和方法,但又不能完全拘泥于现有的理论和方法,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当地市场价格为房地产评估时的参考,可以使评估价格更加合理、科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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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价格评估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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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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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估价时点是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间界限,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时间,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因此,房地产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在对城市进行评估时,估价时点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合理确定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拆迁中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时,必然会涉及到评估时点的确定问题,由于房屋拆迁是个动态的过程,从开始准备拆迁到拆迁实施直到房屋安置,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时间,在这样长的时间里,以哪个时间作为拆迁评估的评估时点呢从实践中来看,至少有以下几个时点:决定拆迁日、拆迁动员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拆迁公告日、开始拆迁日、拆迁完成日、开始安置日、安置完成日。在这么多的时点上,比较合理的价格时点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为根据规定,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启动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是拆迁人获准房屋拆迁的证明文件。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拆迁项目,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是整个拆迁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日子,标志着拆迁工作的正式启动与实施。从此之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和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被拆迁房屋就不能再改变。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表现的房屋市场价格,无论是对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来说,都是比较合理的。
二、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应统一估价时点。在拆迁评估中,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货币补偿的,只涉及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时点问题。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不但要对被拆迁房屋估价,还要对安置用房进行评估。对于安置用房来说,与拆迁安置的方案有关,有的采用现房安置,有的采用期房安置。对于现房安置来说,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时点都是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都是对现房的评估。但对期房评估时,因为期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安置房的时间、房屋的层次、朝向、室号、套型、周边环境等等无法确定,但是基本的区位,大概的面积等是确定的。对于期房来说,由于期房的建造时间有长有短,房价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里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风险有两种可能,一是房价上涨,二是房价下跌。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如果房价上涨,被拆迁人要承受很大的风险;如果房价下跌,拆迁人要承受风险。特别是对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所承担的风险概率就比较高,显然对被拆迁人不利。那么,对期房的评估时点统一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这样,对被拆迁人来说,安置用房的房价已基本确定,不至于承担过多的风险,对于拆迁人来说,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抓紧落实安置用房,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抓好管理,提高效益。总之,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对期房如何进行评估呢这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下列办法来评估: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以公布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用房的估价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同时进行,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当年公布的房屋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安置用房的区位等因素确定,朝向层次等因素在安置用房竣工,室号具体落实后,再结算。对于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估价师根据实际情况逐项评估。房屋具体区位是指评估对象所在地段的具置,区位差价系数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建筑结构是指房屋的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结构考虑其结构差价率;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成新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规定的房屋成新率标准,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评估确定;层次是指房屋所在的楼层;朝向是指房屋结构的主方向及所在部位。其它因素可以包括房屋的户型、特殊建筑结构形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其它因素差价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装修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装修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总之,估价时点即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又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它在房地产评估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拆迁评估中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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