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多少年轻人的一大人生目标,有了自己的家,便可以不再奔波卖命为房东买房,拥有属于自己的归宿,才可以更好地享受生活。但随着城市及农村的不断发展,家中的老房子也逐步地面临着拆迁的问题,但是拆迁过程可能并非一帆风顺,在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代理过的案件中,就出现过征收拆迁公示公告工作早已在多年前开展,而到现在才进行征收拆迁,而使用的补偿标准也是许多年以前的评估标准,这又是否合法合理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此,在多年前即公告了房屋征收拆迁标准并经评估,而多年后才要求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进行拆迁的情况下,一般来讲仍需按照当初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的评估标准来补偿,而对等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也应当按照当初被拆迁房屋估价时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来计算,因此也就不存在多年后才开始拆迁但房价飞涨而置换不起当年的产权调换房屋的问题了。
但是,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式并非只有产权调换一种,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等其他补偿方式,近年来房屋价格逐步攀升,而此时再使用几年前的评估标准来补偿,就明显不公平合理了。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价值评估的有效期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有详细的规定,只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房产价值的评估有效期为一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中也并未明确的规定评估的有效期为多久。因此,当我们遇到相类似问题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再制定进一步的维权策略。
政府在开展征地拆迁程序后应当及时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通常情况下也会在一年内完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而政府在开展征收拆迁工作后迟迟不主动与村民沟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怠于行使其征收拆迁的权力,村民也并无过错,而在多年后重新启动征收拆迁程序并且继续使用多年前的评估标准,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并不公平合理,不能把政府的错误让被拆迁人来买单。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若是由于政府怠于行使征收拆迁的权力而拖延时间过久,后续再次开展征收拆迁过程时,房价已有明显的涨幅时,就应当认定征收拆迁开展之初的房屋价值评估已过有效期,并重新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以保证被拆迁人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便可不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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