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未变更拆迁款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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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土地证未变更拆迁款该给谁

案情简介

俞先生系某市某村村村民,家庭成员包含妻子(已去世)、二儿三女。2016年5月,俞先生因病去世。涉案房产位于村庄,该房屋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使用期限为长期。1999年林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后,俞先生及其共同生活家人搬到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房屋至今。期间,俞先生之子分别对各自居住使用的房屋陆续进行装修改造增加生活设施。2012年4月,因涉及项目建设,建设公司与俞先生之子订立《补偿协议书》。2016年5月19日,俞先生去世。涉案房屋按俞先生子女协商,根据现状由俞先生的两个儿子各一半。

2013年2月,镇人民政府与俞先生之子签订《房屋征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因建设需要,需要征用俞先生之子共有的现有住房及附属设施,由坑边村负责为安排置换住房2幢(俞先生之子各1幢修),因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产权人为林先生,被安置方应提供相关的转让证明材料。

林先生认为与俞先生从未有过房屋买卖的约定,涉案房屋建设用地使用证系本人,后来是借给亲戚俞先生一家所住。根据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没有实际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该转让无效。

俞先生之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俞先生与林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确认俞先生与林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目前房屋归属俞先生之子共有。

律师分析

任何买卖都应当履行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农村房屋买卖不同于商品房买卖,法律对其有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五点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一)项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第19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出售房屋并未规定无效,本案虽然涉案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俞先生与林先生之间的买卖涉案房屋行为有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被征用不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势变更。综合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俞先生法定继承人的意见和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对于房屋使用的意见,俞先生之子按现状应当享有涉案房屋各一半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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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贵州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gt;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总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该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详见所附宗地图及宗地图的经济指标),该地块的开发状况已经双方踏勘认可。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让渡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甲方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商住项目,乙方受让后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以及乙方自愿承担该部分土地转让双方发生的所有税费。
  第五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七条 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后10日内,甲方依照规定办理该部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第八条 乙方同意从签订合同之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开户银行: 。
  第十条 乙方受让该地块后,受原土地出让合同的约束。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二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1%缴纳滞纳金。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必须在一年内动工修建。
  第十四条 如甲、乙双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可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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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土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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