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强拆我的房,行政机关要担责!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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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拆迁公司无权主动实施强拆,拆迁公司拆除房屋行为的权力来源于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因此,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应是房屋征收部门。同时法律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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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拆迁本应有房屋中征收部门实施,但是征收部门出于各种目的委托拆迁公司实施强拆行为,而后房屋征收部门以拆迁公司误拆的名义推卸行政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的此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征收拆迁程序,更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还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件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

案件详情

四川省攀枝花市马先生在该市拥有房屋一套,8月,因城市发展需要马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遂即,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公司签订房屋的拆除委托协议,明确规定了该拆迁公司负责此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1月,马先生在与该市房屋征收部门商议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果时,拆迁公司派人将马先生的房屋强拆。随后马先生寻求到专业拆迁律师帮助,并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过程

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马先生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而房屋征收部门辩称马先生的房屋为拆迁公司误拆,因此拆迁公司的强拆行为应当由拆迁公司承担,而且该案实属民事纠纷,与房屋征收部门无关。

以案说法

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此外,该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同时,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知,马先生房屋虽为拆迁公司所拆,但拆迁公司拆除房屋行为的权力来源于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且房屋征收部门是本案适格被告。

律师点评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国家制定了完备的法律规范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在拆迁中权益受到侵害的被拆迁人,我们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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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拆迁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政府强制拆迁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面对违法时,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注意收集证据,确定非法的责任主体。
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非法之前,一定要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对有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现场,或者有公务车辆在现场的取证。对于不能拍照、录像取证的,可以向公安报警,要求公安协助调查取证。如果公安机关对于被拆迁人房屋的,可以依法。
(2)及时维权,不能长时期“”而耽误了期限。
在取得违法的证据之后,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权,切莫因为长期、活动而耽误期限。针对违法,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之内及时启动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程序。既可以在针对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待判决确认其违法性之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讼,要求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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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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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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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强制拆迁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行政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的,应当由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
二、行政强制拆迁是否合法
如果是政府批准的那就是合法的。
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
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裁定准予组织。
3、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可以依法组织。
三、行政的程序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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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拆迁违法有哪些法律后果 当行政强制拆迁属于违法时,应该及时与拆迁人进行协商争取和平解决。 而如果是拆迁人将拆迁部门告上法庭那么将很有可能会进行巨额赔偿甚至拆迁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被追究其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 行政强制拆迁的流程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申请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印发《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了规范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 2、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3、拆迁人已经按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听证; 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5、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6、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7、其他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凡是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申报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区、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裁决事实清楚; 3、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 4、提供的申请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5、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拆迁: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 2、被申请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人民已经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 4、不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 三、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退回强制拆迁申请,做出不予强制拆迁的通知,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准予执行强制拆迁的,应当发布《限期搬迁决定》,并提前15日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政府出具的决定及相关资料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查。 《限期搬迁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裁决的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的内容;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后果; (四)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单位的全称和时间,并加盖印章。 四、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津房拆〔2004〕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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