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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违法强拆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各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二、征地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强拆?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三、房屋被违法强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向当地政府投诉,当地政府接到投诉以后没有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可是,被拆迁户拒不配合征地工作的,征地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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