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吗
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代销商品、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代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代销期间代销人对代销商品享有占有权。
相应地,代销商品在代销期间的市场销售风险也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在没有当事人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当依据代销商品价值的高低,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而改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归属和市场销售风险的承担原则。
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
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我国《民法典》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二、行纪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行纪人在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说明自己是受人之托,第三人也无需知道委托人是谁、信用如何。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并不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
这一特征使其与代理相区别,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其直接后果亦归被代理人承受。
2、行纪人受托出售或者购入的物品归委托人所有无论是委托人交给行纪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入的物品,其所有权均归属于委托人,风险责任也由委托人负担。
3、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行纪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均收取报酬,委托人和行纪人在合同中均负有义务,故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行纪人在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时,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不能说明自己是受他人之托,要用自己的名义帮助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
行纪人对于委托物具有管理权和留置权,当委托人不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留置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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