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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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在建工程抵押的前提条件是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由此可见,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明建设工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另外为保证在建工程具有可转让的属性,在建工程应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才能抵押,一般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取得继续建造工程资金。

对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以及资金用途等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如果用在建工程为其他性质的债权担保,极易出现工程进度延缓甚至在建工程成为烂尾工程的情况。

一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物因尚未竣工而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既影响到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也加大了第三人期权实现的难度。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对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并且获得银行的贷款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主要还是由一些开发商在完成一些大项目工程的时候,由于资金链存在着缺口,所以就会利用在建的工程来进行抵押,日后是可以清偿债务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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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规定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其中明确的提到了,如果要利用在建工程来进行抵押的话,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必须要载明土地使用权证,还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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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担保法在建工程抵押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事要处理。
[律师回复]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颁布之后,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国家对在建商品房抵押是否需要登记方为有效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在建商品房作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因经营原因,还款期限到来后,房地产公司无力还贷,银行主张抵押权,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银行方认为双方已经进行了合同公证,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认为在建商品房属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银行胜诉,这在当地引起了很大争议。
  这种案件不是单纯个案,而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争执的焦点问题都是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围绕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商品房不能属于不动产范畴,登记不是必经程序,抵押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应认为抵押合同有效。持这种观点者以王泽鉴先生以下论述为其理论支撑,即:具体而言,凡屋顶尚未完全完工的,其已足避风雨,可达经济上使用目的的,即属土地的定着物,买受此种房屋之人,若系基于法律行为,自须办理移转登记,始能取得所有权。反之,未完成的房屋未达以上标准的,应属动产,属建筑人所有。买受此种房屋的人,仅须交付,即可取得所有权{1}(P45)。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商品房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其理论依据为《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若持这两种观点作简单的观察,不仅无益于实务的处理,无助于在建工程物权属性的认定,还容易混淆动产与不动产品种不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适用,对理论与实物界均产生不利的影响。
  据通说: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建工程抵押既不等同于动产抵押,不同于不动产的抵押,它是一种特殊抵押形式,具有其特殊性,要正确判断这种抵押是否需要经登记方能生效,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需分析这种抵押标的的物权属性。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拘泥于在建工程某一状态,没有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因此不能正确断定在建工程的物权属性,造成一系列推理的错误。以我国现状及通说: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它物。
  第一种观点简单的认为在建工程若未有屋顶,即为建筑材料的简单堆积,为动产,失之于“右”。事实上,通过先进技术条件下的建筑活动将建筑材料结合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然可能未加房顶,未能达到经济上使用的目的,但其在自然性质已属不可移动的物,属土地定着物,属因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它物,达到这样状态的在建工程应视其为一种不动产,而不能掩耳盗铃的认其为动产。第二种观点失之于“左”。在建工程如仅仅处于既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投入与其开发规模相应的前期资金,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未确定,政府也未许可的状态,无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建筑权,无钱,少施工,无许可,工地上所有的物在自然性质、法律环境中都处于不固定、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因自然界或者违法的原因毁损、灭失,这样的工程绝对不能视为不动产,否则就容易对有关方面构成欺诈。笔者认为建业工程的物权属性处于变化过程,应视其具体进度判定之。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是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妨采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在建工程是否达到商品房预售标准来判定它的物权属性。此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他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众所周知,商品房的预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投机性,涉及到广大购房者切身利益,若达不到不动产的基本标准不能用于预售。我国吸取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从严格管理的角度将此条件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可将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售给预购人的标准,体现了国际惯例对不动产应具备的基本标准认识。
其次,从理论上讲,具备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包括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这种不动产的他物权;
其次,具备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实质是可预期的房屋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也具有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属性。据此我们可认为: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基本符合不动产应具备的条件,此时的在建工程应视其为不动产,此前的在建工程应属动产。
  
其次,我们可以判断处于不同物权属性下的在建房屋抵押的公示形式。抵押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公示的方法限于登记。动产与不动产具有物理性质上的差别,其所代表的价值也显著不同,其交易的流通性更不具有可比性。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此为各国通例。对于动产抵押权,我国原则上适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可采用公证的形式{2}(P824—826)。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建工程在具备预售条件前的抵押依法到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即合法生效。但具备预售条件后的抵押必须依法到国家规定的部门办理登记(而非公证),方合法生效。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建工程是一个由动产向不动产转化的过程,当在建工程在抵押期具备预售条件、由动产变为不动产后,即应列国家规定的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经变更登记后,抵押才合法生效。
  据此,我们认为本文篇首案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银行所进行的抵押活动至诉讼开始前,已属无效行为。
  既然在建工程抵押须经登记方能生效,那么进行抵押登记的应是哪个部门呢?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上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登记的部门为核发土地使加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一般说来,以房屋所有权及其他项权作抵押的,连带包括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当只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不包括地上建筑物时,才有必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据此分析可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部门应是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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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后上面的在建工程是否抵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抵押后上面的在建工程是否抵押
地上建筑物是随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后续建的建筑也一并抵押了,不能再进行再抵押或处置了,否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房地一体抵押是法定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所以,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流转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而且法律对这一流转方式的规定为强行规定,如果当事人只约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会视为抵押。
相关知识:
可以设定土地抵押权的权利:
1、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范围: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单独抵押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时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
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的,使用权人仅可以在权利存续期内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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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抵押是什么意思?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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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在建工程抵押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建工程抵押流程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1、目前,虽然我处严格规定,要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与按揭贷款抵押押权人必须一致,但因为贷款额度等原因,也存在开发商在一家银行用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同时在预售期房时又与另一家银行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出现重复抵押的现象。
2、为不影响销售开发商预售抵押在建项目的商品房之前,并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如实告之购房者。
3、施工单位垫资,开发商将部分房地产抵付工程款后,又将其进行抵押。一旦与工程价款优先权相竞合,银行将处于次受偿顺序,债权的保障程度将大打折扣。
4、在建工程抵押价值的评估及允许抵押的在建工程比例等问题尚无通一标准。
5、部分开发商为回避在进行合同备案时预售管理部门对其施行的预售款监管管理工作,与购房人签定合同后,不及时进行备案登记,造成预售款挪用。
6、虽然很多地方都已施行商品房网上备案工作,但购房群众对此仍不了解,不能通过网上公示的商品房信息了解自己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7、个别预售款监管银行监管措施不力或未及时从预售款中收取贷款,至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在建工程仍未解除抵押,造成办理产权过户出现障碍,购房者无法顺利拿到《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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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下您关于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抵押合同范本来参考一下,我们是房地产公司来的最近接了一个项目但是资金不足需要抵押贷款所以想找一下有关的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抵 押 人(甲方):
代 表 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 表 人: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2,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 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 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合作单位借款由我的朋友出面作保,想问问在建工程抵押反担保抵押合同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债务人: (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 年 月 日,本合同乙方与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详见附件1),约定乙方向丙方转让不良资产,丙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为 元,付款期限为 年。
  
2. 甲方自愿将其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丙方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经平等协商,各方就抵押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抵押物状况
  
1.坐落位置:_________区_________街路_________号(详见附件2《抵押物清单》)。
  
2.建筑结构:_________,用途:_________。
  
3.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4.已完成部分:层数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5. 竣工时间:
  
6.土地使用性质:_________使用年限:_________
  
7.证件(见附件3—7):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
  开工许可证_________号:
  预售/销售许可证号:
  
8.其他:
  
二、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
  
1.甲、乙双方确认抵押物作价(大写)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三、担保范围
  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和实现主债权的合理费用。
  
四、抵押登记
  
1.各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抵押登记申请。
  
2.乙方应于抵押权消灭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送达撤销抵押登记的通知,协助甲方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3.各方应当协力提供登记所需文件、资料等。
  
4.因抵押登记和撤销登记所发生的费用,由各方依据国家及登记机关的规定承担;无相关规定的,由各方承担各自的费用。
  
五、抵押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
  
1.抵押物由甲方占有、使用,全部收益归甲方所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出售抵押物,但是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担保的除外。
  
3.抵押物灭失的,丙方应当另行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乙方可以就因抵押物灭失而取得的赔偿行使物上代位权。
  
六、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1)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丙方未依约支付合同价款的;
  
(2)丙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2.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向债务人追索;价款偿还主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退还甲方。
  
3.乙方行使抵押权后,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七、抵押权的消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毁损的,乙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要求丙方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支付合同价款。
  
2.未经抵押人同意,乙方与丙方变更延长主合同付款期限的,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经各方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件
  
1. 《债权转让协议》;
  
2. 《抵押物清单》;
  
3. 甲方股东会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一、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印章)
  代表人: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丙方:(印章)
  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以上就是在建工程抵押反担保抵押合同模板,不同情况还是要根据自身情况改变,希望以上模版能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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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主体是谁?
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主体是开发商。同时如果是利用在建房屋来进行抵押的情况之下,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在建的房屋所占有的一些土地都已经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已经缴纳了所有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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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辽宁省建筑工程抵押贷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
第四条在建工程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
(二)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
(三)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四)无担保人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五)商品房屋已经预见售完的;
(六)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在建工程。
第七条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在办理下一个抵押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后一抵押权人;后一个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行超出余额部分。
第八条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当事人须经资审合格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第三章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名称、处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状况;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五)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六)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七)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八)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九)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责任;
(十)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十一)抵押物被处分时受偿人的顺序;(十二)违约责任及补救措施;(十三)争议解决方式;(十四)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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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1、目前,虽然我处严格规定,要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与按揭贷款抵押押权人必须一致,但因为贷款额度等原因,也存在开发商在一家银行用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同时在预售期房时又与另一家银行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出现重复抵押的现象。
2、为不影响销售开发商预售抵押在建项目的商品房之前,并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如实告之购房者。
3、施工单位垫资,开发商将部分房地产抵付工程款后,又将其进行抵押。一旦与工程价款优先权相竞合,银行将处于次受偿顺序,债权的保障程度将大打折扣。
4、在建工程抵押价值的评估及允许抵押的在建工程比例等问题尚无通一标准。
5、部分开发商为回避在进行合同备案时预售管理部门对其施行的预售款监管管理工作,与购房人签定合同后,不及时进行备案登记,造成预售款挪用。
6、虽然很多地方都已施行商品房网上备案工作,但购房群众对此仍不了解,不能通过网上公示的商品房信息了解自己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7、个别预售款监管银行监管措施不力或未及时从预售款中收取贷款,至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在建工程仍未解除抵押,造成办理产权过户出现障碍,购房者无法顺利拿到《房屋所有权证》。
你好。最近我的弟弟想要办理合同的事。可是一直不知道要怎么办 请问有关工程抵押房解除抵押合同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房屋按揭贷款是指个人购买的房产具有房屋产权证、能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住房或商业用房时,自己支付一定比例首付款,其余部分以要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合作机构申请的贷款。
一、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 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2. 购房协议书正本;
3. 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 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
5. 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
二、按揭贷款的条件:
1. 年龄 18-65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交齐首期购房款;
3. 有稳定合法收入,有还款付息能力;
4. 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
5. 所购二手房的产权清晰,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上市交易流通的条件;
6. 所购房屋不在拆迁公告范围内;
7.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按揭贷款的流程:
1. 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2. 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
3. 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4. 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需不需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律师回复] 不需要。地上建筑物是随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后续建的建筑也一并抵押了,不能再进行再抵押或处置了,否则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房地一体抵押是法定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所以,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流转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而且法律对这一流转方式的规定为强行规定,如果当事人只约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会视为抵押。扩展资料:土地使用权抵押前提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抵押权人认可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后,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
(2)以划拨、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质实行差额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发放确认文件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许可证》上应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规定该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额。同时在《抵押许可证》上注明“本证仅作为可以抵押之证明,在贷款,抵押协议签订后,应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这一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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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主体是谁?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主体是谁,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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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怎样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律师回复]
首先,原先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内容不变,包括抵押财产的范围、担保的范围,担保的金额。
其次,抵押权的顺位不变,原来的顺位是
第一顺位,现在仍然是
第一顺位。依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外,《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在房屋登记中,决定同一房屋上各个抵押权顺位的关键标准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即《房屋登记办法》第44条规定的“登记时间”。因此,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时间不应改变,从而确保抵押权人的顺位。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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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怎样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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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先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内容不变,包括抵押财产的范围、担保的范围,担保的金额。
其次,抵押权的顺位不变,原来的顺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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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依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外,《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在房屋登记中,决定同一房屋上各个抵押权顺位的关键标准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即《房屋登记办法》第44条规定的“登记时间”。因此,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时间不应改变,从而确保抵押权人的顺位。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商品房合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是不是被开发商做了两次抵押
[律师回复]   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能销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并没有禁止抵押人合法转让抵押物。开发商销售在建工程抵押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通知抵押权人并经其同意;二是如实告知买受人。   而工程抵押房是指在某些条件下,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后续项目的建设或开发,而向银行或房地产的相关行业(如建筑商、材料商等)进行融资、贷款所抵押的该房地产项目中尚未出售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的产权或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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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需满足以下条件:一,贷款用途限于推进工程进程;二,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抵押行为需获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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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如何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的价值?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按照该《通知》及《担保法》的有关要求,银行在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价值时,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在建工程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的市场公允价值。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银行在核定抵押物价值与实际可贷款额度的折率时应从紧把关,一般在建工程抵押折率应控制在60%以内。
三、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的评估范围有哪些?
1、土地权属
在建工程的土地权属有两种性质,四种情况,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权属性质和情况,其抵押评估价值内涵和被评估在建工程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是不完全相同的。
2、项目权属
对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抵押贷款评估,要查明委估房地产项目是否属联建项目或是否有参建单位,委托单位对委估的在建项目整体或部分是否确实拥有所有权。若委托单位是委估对象的主建单位,另有一个或两个参建单位,则参建单位的价值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其价值不属于委估房地产的抵押范围;若委估房地产项目是联建项目则委托单位对委估对象拥有的权利部分是多少?因此评估人员必须对上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并把握,其别是要搞清楚项目公司的组成各方的权利状况以及各方之间的经济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等等。评估人员只能对委托单位对委估房地产项目所实际拥有的权利部分进行抵押价值评估。
3、工程进度
在估价实务中,各个委估在建项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包括地下室结构部分);有的是刚刚完成了裙房的结构部分;有的已完成全部的结构封顶等等。大部分的项目,其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还没有进行。对于上述不同的情况,评估时必须准确地把握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对于那些未安装并固定在建筑物主体上的材料和设备,就不能纳入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范围。因此在对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价值评估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工程的实际投资进度来评估其价值。
4、销售状况
有些委估的房地产在建项目,已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预售了部分楼盘。评估抵押价值时,必须清楚地把握两个问题,一是预售许可证所允许预售的楼层及其建筑面积,即可售部分;二是开发商已实际出售了多少建筑面积。评估时必须将已售部分的在建实物工程量价值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整个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值中扣除。因为已售部分楼盘的权利已不属于委托单位所有,委托人无权将其抵押。
四、在建工程抵押可能存在的风险:
1、在建工程合法性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只能为抵押人,贷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
2、价值确定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仅限于设定抵押时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
3、合同风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导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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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在哪里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报建文件: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报建审核意见书 ( 3)报建平面图 4、身份证明:( 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6、评估报告或议价协议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目已领预售许可证的) 8、土地出让合同及发票 9、债权未超出抵押值余额证明(再次抵押登记的) 10、同意抵押的证明:(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抵押人属股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的) ( 4)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属合伙企业的) ( 5)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属共同共有的)1 1、市场处缴交地价情况律师系江苏地区首家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为主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欢迎来电或来人详细咨询。
工程建房可以用房本抵押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在建房抵押银行是否可买 被抵押房产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后续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由此可见,将在建房产抵押给银行是合法的。 但是,按有关法规规定,将抵押房地产出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通知抵押权人并经其同意。二是如实告知买受人。 在实践中,有几种合法交易模式: 1、发展商对抵押房逐步还款,逐步销售。先还款,后销售,保证出卖的商品房处在已解除抵押状态。 2、目前通行做法是,开发商在履行告知的前题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抵押人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归还出卖房屋的对应的款项,由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涂销,再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在抵押人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买方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较高。 3、买方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后,买方、开发商和提供贷款(银行)三方约定,由买受人将购房款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专门用以归还房地产开发商所应支付给银行的贷款。银行出具证明办理抵押涂销。 4、买受人在购买房后,办理了部分购房款按揭贷款,在贷款清偿之前,买受人又将其房产再次转让的,原买受人在与次位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共同向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此项业务非所有银行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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