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减相关部门,解除裁减部门员工劳动合同的,要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自己辞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进行裁员要满足什么条件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
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下,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因经营需要裁减部门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要给予员工相应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自己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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